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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航运企业增值税按年清算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阅读:261 日期:2013-12-05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年度清算。

办法规定,航空运输企业的总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办法明确,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大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差额部分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时一并补缴入库。? 办法还要求,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分支机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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