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正在杭州出差的陈女士,突然接到家里打来的电话,称她家中的女儿和婆婆出了车祸,女儿当场身亡。伤痛欲绝、心急如焚的她急于从杭州赶回长沙,但等到她赶到萧山国际机场时,已经错过了最后一班直飞长沙的班机。正在无助之际,机场叫回了已经准备起飞的班机,重新搭上了陈女士,让她能第一时间赶回长沙。这导致该航班比原定到达时间晚了整整一个小时。
消息甫出,即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对于机场方面的做法,业界看法不一,有人说是善举,有人说是违规;有人说合乎情理,有人说不值得推崇。是非如何评判?
折射“人性化管理”光辉
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委宣传部 张成利:
不管怎么说,上述事件毕竟是个特例,因为航班不可能为每一位晚点的旅客都返航。因此,过多纠结航班折返对与错本身,不具多少现实意义。但从这一事件所折射出的“人性化管理”温暖的光辉里,我们的服务行业肯定有许多可借鉴和学习之处。
“以人为本”是服务行业追求的终极目标。许多服务行业都把“以人为本”四个字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挂在嘴上。但真正把“以人为本”理念,落实到行动中,并非容易的事。特别是当顾客的利益与企业利益发生冲突时,做到“以人为本”更难。此次飞机折返,不仅耗费了大量燃油,而且比原定的抵达时间晚点了整整一个小时——这可能使航空公司的信誉受损。在燃油、信誉和情感之间,航空公司毅然选择了后者。
人性化管理从来是灵活的而不是僵化的,需要勇气、爱心和智慧。此次飞机返航有太多的意外:飞机起航正赶在凌晨这个节点,由于午夜的航班比白天调剂、分配航线更充裕,不会造成连锁反应而导致空中排队,这才有了返航的可能。还有,因为当时航班还处于滑行阶段,并没有起飞,从安全的角度来讲是可控的。虽然有诸多返航的有利条件,但飞机为一名乘客折返,在萧山国际机场飞行史上绝无仅有,做出“返航”的大胆决定,勇气、爱心和智慧必须同时具备。
人性化管理并不是不遵章守纪,而是从人的实际出发,灵活变通规章制度,从而实现个性化的服务。犹记得2012年,北京“7•21”特大暴雨当日,北京机场挤满滞留人群,高速公路上车队排起长龙,水没车轮,而机场高速公路收费站依然兢兢业业、按部就班地进行收费,不仅导致更大面积交通瘫痪,还造成车毁人亡。两个事件,两相对照,优劣自现。
以人性化服务赢得市场
北京富润航运有限公司 孟庆泽:
一直以来,旅客服务就是诸多航空公司最为突出的薄弱环节。例如:航班正常率低、服务态度生硬等常见问题,都是导致航空公司投诉与纠纷的主要原因。这不仅严重影响了航空公司的形象和声誉,还影响到旅客对航空公司的信赖与忠诚,进而导致旅客流失和航空公司经济效益下滑等。因此,提升旅客服务质量对航空公司的未来发展而言,十分重要。
上述事件中,虽然为迟到的旅客返航,航班比原定的时间晚点了整整一个小时,这不仅会给航空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还可能引发机内133名乘客的不满。但是,面对陈女士的特殊情况,机场动员了7个航空部门为其返航,一没计较经济损失,二没顾忌返航的步骤繁琐,这足以体现出航空公司确保服务以人为本的宗旨。也正是这份人性化服务,深深地感动着机内133名乘客,以及整个社会。当航空公司赢得许多赞赏的同时,也更加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为企业赢得了更多的市场。
笔者认为,航空公司如果想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持续盈利,首先就应该放下“以经济利益为重”的理念,树立起“以服务为本”的信念。因为只有更加人性化的服务,才能使航空公司赢得更多的市场。而最能体现出人性化服务的一面,就是要做好细节服务。
法治精神要求不可返航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卢颍中:
萧山国际机场的这次返航,在满分100分的道德考试中,得分仅能为55分,不及格;在法治意识、规则意识的考试中,得分为零。
为何这种被认为传递了一种温暖的社会正能量的返航,在道德考试中也不及格呢?因为这次返航虽然出发于善良的爱心,但它建立在对其他133名乘客“道德绑架”的基础上,更是建立在明显损害其他各方权利的基础之上。笔者注意到,133名乘客是“在航空公司的耐心解释和劝说下”同意航班返航的,想想看,有谁愿意因拒绝返航而背上“缺乏同情心”的黑标签呢?133名乘客只能在萧山国际机场“学雷锋”时,自己被迫成为“好榜样”了;如果乘客中也有一位与陈女士有相似急难请求的旅客,这样的冲突如何解决?
即使其他133名乘客完全自觉自愿地支持返航,由于民航航班是社会资源,浪费的是纳税人的款项,萧山机场也无权拿社会资源来做好事。如果萧山机场真的要做成一件善事,完全可以严守民航规则,告知陈女士已经准备起飞的班机不可返航,派出专车连夜将陈女士送回长沙,这样不但自己做了好事,又遵守了规则,且不损害133名乘客的权利,难道不可一试吗?
从建设法治社会的角度看,萧山国际机场的这次返航更是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条明确规定,航空公司要“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要求已经准备起飞的航班掉头返回机场,即便存在可行条件,也需要机场的地服调度、配载等7个部门进行沟通,并迅速作出周密安排;按照民航法规,民航飞机只有在飞行存在安全风险或因紧急情况需履行社会责任,如存在空防安全、飞机出现安全问题、天气原因影响飞行、长时间地面等待造成机组超时、机上有旅客重病垂危等突发事件、飞机临时收到上级指示需要紧急运输救灾物资时,航班方可返航。随意指令已经准备起飞的班机返航,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秩序如何保障?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萧山机场的这次返航,受损害最大的恐怕是社会的规则或制度,不值得提倡。今天受损失的是133名乘客,明天可能是你我他或更多人。我们已建立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现在最重要的就是要严守法制,遵守规则。法治作为一种现代文明的生活方式,更依赖于普通公民的认可与实践。
准备起飞的班机返航了,但是法治精神不可返航。
返航条件应有法可依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 舒锐:
需要指出,这次“人性化返航”是一个特例。当时是凌晨,机场暂时没有其他航班起降,不会构成对其他班机的威胁;同时,飞机还没有起飞,返航存在可能性;最重要的是,133名乘客达成了一致同意。正是在保障整体飞行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了难得的“一致同意”,才构成了该事件的正当性、合法性。也正是以上难以复制的因素实现了人性和规则的统一。
我们不禁要问,如果再次发生类似事件该如何处理?如果乘客们不能达成一致,究竟该听谁的?遗憾的是,相关法律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民用航空法》制定于1995年,在当时的立法背景下,飞机对于普通民众还是罕见之物,出现的纠纷、问题也较为简单。该法只是简单地规定着,“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机长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
处置权的确包括决定返航的权力,但是何为“特殊情况”?在什么条件下需要返航,则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并没有明文规定。这不仅给飞机实践带来了不便,也让机长的决定难以具备有绝对说服力的权威性,更让类似情况发生后,各方仍将承受人性、规则之间如何抉择的煎熬。
因此,就目前而言,“飞机返航条件”应有法可依,应建立规范化应急机制,强化应急保障措施,制定出整套标准,将“飞机返航条件”客观化,而不能赋予“航空公司”或“机长”完整的主观“自由裁决权”。
根据已经发生的返航案例,笔者建议,可以将返航情况分为两类。一类涉及飞行安全、人员生命,为应当返航情形,无须经乘客同意,只需要及时告知。包括飞机存在安全隐患,如可能存在爆炸物、出现飞行故障等;飞机上有人员突然发病,存在生命危险。另一类并没有那么紧迫,如陈女士这样的情况,列入可以返航情形,需要规定出一系列法定程序,如必须在保障飞行安全的前提下,经机长批准,取得全体乘客同意,各方达成相应赔偿协议(包含放弃),并提供一定担保。毕竟,只要不影响飞机安全,根据契约精神,一切都是可以商量的,不宜一刀切地完全切断因个人原因返航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