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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外商独资投资铁路、海运等领域
来源:文汇报    作者: 阅读:259 日期:2014-09-29
  记者昨日获悉,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暂时调整实施的共有27条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10条从原来的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调整为可以投资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盐的批发,服务范围限于试验区内;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中方控股)从事中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加工;取消对外商投资邮购和一般商品网上销售的限制;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铁路货物运输业务;取消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的限制;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摄影服务(不含空中摄影等特技摄影服务)等。

  13条从原来的外商只能以合作或合资方式参与,调整为可以独资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和站场设施的建设、经营;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提高原油采收率(以工程服务形式)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植物油、食糖、化肥的批发、零售、配送,粮食、棉花的零售、配送,取消门店数量限制;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等。

  3条项目涉及外商投资控股比例变化

  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摩托车(排量≤250ml)生产;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船舶舱室机械的设计。

  1条取消了对外商投资公司资质的要求

  取消对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认证公司的限制,取消对投资方的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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