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第一物流网

关注掌链公众号

洞悉物流供应链

当前位置: 首页 > 运输物流 > 陆运 > 铁路 >
铁路货改后运输合同迎来哪些新变化?
来源:现代物流报    作者: 阅读:177 日期:2014-06-20

20146202-孙林sxz.jpg

图为:孙林

按照目前的法律理解,铁路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准时运送到站,交付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托运人则有义务支付运费。但在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后,铁路货运合同的内涵扩大到了短途道路的运输服务,也就是说,名义上虽然也称之为铁路货运合同,但实际上合同的义务已经由站到站扩展至门到门。铁路承运人可以直接到货主即托运人的仓库取货发运,并将货物直接运送到收货人的仓库,不再需要收货人来车站取货。在站与门的两端,是短途接运,即通过短途道路运输将货物送到货主门上。因此,在铁路货运合同中包含了短途道路运送的义务。

不管是网上签约还是网下签约,只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铁路货运合同即成立和生效。铁路货运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认为合同成立并生效。托运人是否提供实际的运输货物,是履行铁路货运合同义务的问题而不是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要件。目前提出的实货制,实际上包括两层意义,一是主体的实名制,即托运人应当提供真实的法定的名称,以便于合同的履行;二是货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真实的货物,托运人应如实申报货物品名、重量、运输条件,不能有虚假,以便于铁路承运人方便及时组织运输生产。

有人提出这次货运改革明确实行实货制运输,由车站负责核实并标注实货信息,以实货为依据,由计算机自动编制日计划,按照运力保障层级自动配置运力。为避免拖欠运费等纠纷发生,实货一经核实准确,并由客户缴付运费,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就正式生效,这种观点是不正确
的。因为托运人交付运送的货物是其基本义务,是铁路运送活动的开始。如果托运人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向铁路承运人交付运送的货物,则属于托运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样,如果承运人拒绝按照约定的方式接受承运的货物,也是一种违约行为,托运人有权要求铁路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而这些违约责任都是以有效合同为前提的。如果以货物经核实准确、并由客户缴付运费,作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在货主不交付货物、不支付运费的情况下,铁路承运人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最多是缔约过失责任),这对铁路承运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铁路货运合同自双方就货运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时即为成立并生效。货主交付货物和支付运费是其基本的合同义务,如果货主不履行其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传统意义上的铁路货运合同铁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是负责铁路区段的运输。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后,其运送义务扩展至门到门,因此,铁路承运人的运送义务的链条延长了,其责任也加重了。但对于托运人来说,则获得了更多、更好的服务。虽然是好事情,但是由于铁路货运合同的内涵变了,合同中有关道路短途运输的法律风险要由铁路承运人承担,因此铁路承运人要充分研究相应的法律规范,避免因不符合规定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国家铁路主管部门也要通过修改铁路货运合同法规规范,完善在新体制下的铁路货运合同制度。

© 2021 CN156.com Interactive.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掌链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邮箱:cn156@188.com 《第一物流网》版权所有,未经合法授权禁止复制、不得转载或建立镜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京ICP备18029850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