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物流全媒体8月3日讯(微信:cn156news)
8月1日,作为国内首部与
航运中心建设有关的地方法规,《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由此,上海国际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建设的基本法规体系逐渐成型,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法制保障不断完善。
该《条例》主要针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的短板问题,聚焦基础设施建设、航运企业和机构集聚、航运营商环境营造等事项,强调政府的引导、扶持作用,鼓励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将国务院关于上海自贸区试点方案中涉及航运发展的内容转化为地方性法规条文,一些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试先行的优秀成果也被纳入条例中,包括自贸区水水中转的便利化措施、沿海捎带业务和自贸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等内容。
《条例》具有四大特点
《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主要有四大特点:
①条例是一部促进性立法,着重强调政府的引导、扶持作用,鼓励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上海国际
航运中心建设;
②条例是一部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框架性立法,基本覆盖航运中心的各个要素;
③条例主要针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的短板问题,立足地方政府可以积极作为的领域,聚焦基础设施建设、航运企业和机构集聚、航运营商环境营造等事项;
④条例立足当下兼顾长远,对未来五年能够确定的重要工作,尽可能纳入条例中,对中远期尚不明确的工作,仅作原则性规定,为将来制定政策提供法律依据。
《条例》明确重点创新任务
1、在航运发展扶持政策方面。上海将设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重点支持航运枢纽港建设和促进航运服务功能创新与完善。
2、在海运创新中,《条例》明确三方面重点任务。推进建设各类中转设施;发展沿海捎带业务;探索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
3、规范并促进邮轮产业发展。上海将制定与国际接轨的邮轮旅游服务标准化体系,对票务销售、合同签订、码头服务、旅行社服务、应急处置等环节作出规定。
在邮轮口岸推进实施特定时限内的过境和出入境免签政策,设立进境和出境双向便利的免税购物商店,推进邮轮船舶供应服务便利化,加快邮轮相关服务贸易发展等。
4、《条例》还将航空枢纽建设明确纳入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范畴。上海将支持主运营基地在上海的航空公司构建以上海为核心、立足全国、辐射全球的枢纽航线网络,并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提升航线网络的通达性、衔接性和枢纽航班密度。
5、对于航运营商环境建设,《条例》引入了负面清单制度。其中明确,上海市在上海国际
航运中心建设中依法推行外商投资准入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公布航运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建设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同时,《条例》要求上海市的口岸服务部门配合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实施监管创新,优化过境免签政策,简化通关程序。上海市和下属区县的政府部门,还将为航运人才引进提供配套政策。
建国际航运中心为何专门制定条例
航运发展需要大量的资本,而我国经济过往几十年的高速增长,导致国营资本和民间资本总量巨大,为发展航运金融产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我国航运金融在全球占比仅维持在百分之十几的水平上,与我国航运产业和金融产业的发展现状不相适应,究其原因就在于航运金融法律制度跟不上发展要求。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则为上海补上了这一短板。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航运融资。《条例》在总则中就提出,要设立上海国际
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资金,为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资金扶持,同时鼓励境内外各种社会资本,通过设立航运基金等方式,参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为航运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服务。
《条例》认识到了航运金融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特别是不仅要使用国营资本,更要发挥好民营资本和境外资本的作用,这就要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后者加以鼓励和保障。
《条例》提出不仅要为航运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还要开展结算、避险、财务顾问、信息咨询等航运金融服务,同时要支持航运企业发行债券和股票,支持航运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产业发展,多方式、多渠道解决资金需求问题。
航运结算是一个前景广阔的领域,特别是船舶交易结算,现在往往都在香港、新加坡和伦敦等地的船舶融资银行进行,可见航运结算对航运金融影响巨大,但在上海结算的船舶交易却少之又少。
发展航运结算,涉及到外汇管制、海关、船舶登记、船舶物权法律等多个领域的制度创新问题。
二是航运交易。由于航运是资本高度密集型产业,因此,航运交易对航运金融依赖度非常高,没有航运金融的支撑,航运交易是难以实现的;航运交易得不到发展,就难以将航运资源集中在上海,难以掌握定价权,难以形成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
为此,《条例》提出要创新船舶和航空器交易、运价交易、运力交易和
航运金融衍生品等航运交易业务。要开展这些航运交易业务,就必须研究航运交易的法律性质,制定航运交易管理办法,规范航运交易合法、合规、有序进行。
三是航运保险。航运是高风险、低利润的产业,航运保险在分散风险、降低融资成本方面发挥的作用尤为重要。
上海不仅在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伊始,就十分重视航运保险产业的发展,同时在《条例》中,明确提出实施航运保险产品注册制度,为航运保险机构开发航运保险产品、拓展业务范围、创新服务模式提供法律保障。
四是航运税制。航运是一个对自然资源高度依赖的重资产服务产业,既非第一产业,亦非第二产业,更非第三产业,三个产业的不利之处大都集中在了航运业。
因此,不论按照哪一个产业来计税,都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理论和实务问题,这是制约我国海洋强国建设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条例》在航运金融企业开展航运贷款服务、航运结算服务,民间资本和海外资本进入航运领域方面,在设立船舶产业基金、自保和互保协会、航运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方面,在创新登记制度、开展航运交易、研发航运保险产品、创新航运税收制度等方面,不仅提出了要求,更对
航运金融法律制度创新提供了上位法依据,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作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贡献。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解放日报、中国交通新闻网、上海观察等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