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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新规:下月起载货集装箱强制称重!你准备好了吗?
来源:第一物流网    作者: 阅读:713 日期:2016-06-24
  第一物流全媒体6月24日讯(微信:cn156news)

  为防止因集装箱超重或船舶积载不当导致船舶发生破损、断裂或沉没事故,交通运输部出台《关于执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2条2015年修正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7月1日起,载货集装箱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将强制称重,以供准备船舶积载计划时使用;对于未按要求提供重量验证信息的载货集装箱,不得安排装船。我国是《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缔约国,该修正案对于我国具有强制约束力。



  其中,《通知》对“载货集装箱的托运人应当验证其毛重”予以了强调,也给出了托运人有关集装箱称重的声明体例,字里行间显示,托运人已经被认定是集装箱验证总重量数据提供方和主要监管对象,具有提交准确数据的当然义务。而且强制称重成为收费项目、并由市场调节价格的“舆论”也在逐渐清晰。

  据了解,拟交付计划于2016年7月1日以后驶离我国内地港口的船舶运输的外贸载货集装箱的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对所托运的载货集装箱毛重进行验证。7月1日以前境外装船,并于7月1日后经停我国内地港口的国际中转载货集装箱不受此约束。

  托运人责任在身

  货物称重原本就是港航企业要求的一项数据,但以往对于超重箱的惩戒力度不够,做货代甚至常常要在“超重”问题上帮助货主"解决”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通知》对于称重不仅是强制性的,而且还要求准确。


  根据《通知》,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可采用两种方法,即整体称重或累加计算。使用整体称重法的,托运人应当在完成集装箱装箱和封条后,自行或通过第三方使用经过计量技术机构认证和检定的衡器对载货集装箱进行整体称重;使用累加计算法的,托运人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对集装箱内所有包装和货物的重量进行称重,与集装箱内的底盘、衬垫、其他系固材料和集装箱本身重量进行累加计算出载货集装箱的整体重量。

  此外,托运人承担载货集装箱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对其实际重量进行验证的责任和义务,载货集装箱托运人可以自行选择整体称重法或累加计算法进行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并以运输单据的形式尽早将毛重信息提供给船长或其代表,该单证可以是提交给承运人装船须知的一部分,也可以是一份单独的证明材料;称重装置,应当满足我国现行有效相关计量技术法规要求的精度标准和要求;载货集装箱的托运人所提供的经验证重量与海事管理机构、承运船舶、承运人或码头经营人获得的该集装箱经验证的重量间的误差范围不得超过±5%或1吨(两者取其小者),且重量不超过集装箱最大核准载重量。若超过,托运人应重新验证载货集装箱重量,满足要求后方能交付船舶运输。

  新规提出最严惩戒措施

  船舶、承运人与码头经营人应当在载货集装箱装船前获得托运人提供的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信息;承运船舶、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载货集装箱装船前告知码头经营人载货集装箱是否经重量验证以及具体的重量信息;承运船舶、承运人及其代理人与码头经营人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传递途径,确保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信息按照“托运人-承运人-码头”的流程得到有效传递。

  由于承运人和承运船舶对于船舶安全负有主体责任,根据公约修正案,新规提出了最严惩戒措施:对于未取得重量验证信息的载货集装箱,承运船舶和承运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接受该载货集装箱装船,码头经营人不得安排该载货集装箱装船。

  同时,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承运的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情况进行抽查,对未取得重量验证信息的载货集装箱,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要求承运船舶进行纠正,纠正合格后方可开航。海事管理机构接举报或有理由怀疑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载货集装箱的托运人进行重新验证,托运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承运船舶、码头经营人应当予以配合。

  新规能否成为港口标配服务?

  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此前对媒体的回应,集装箱称重没有称重地点的强制要求,托运人可自行安排,只要所使用的设备(衡器)满足我国相关计量管理的精度标准和要求;托运人对集装箱称重产生的费用,倾向由市场调节,收费标准应满足国家有关部门要求。

  由于对托运人的集装箱称重再无太多的细节规定,随着新规执行的日子越来越近,从港航企业积极响应的态势上看,似乎可以感觉到,一项新的业务正在悄然出现。

  香港和记港口控股宣布,旗下码头包括香港国际货柜码头、中远国际货柜码头、亚洲货柜码头及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将提供集装箱称重服务,确保操作顺利。此前,马士基旗下APM货柜码头也宣布现已在欧洲、中东、亚洲和南美洲的31个地方提供集装箱称重服务,并计划在新规生效前,将这项服务拓展到更多的码头。该公司表示,正在对新设备、IT信息技术等进行投资,以确保称量服务可以有效方式的开展,并对现有作业不产生太多影响。据报道美国南卡洛琳娜港将成为美国首个提供VGM称重的港口,计划每个集装箱收费25美元。

  除了大型港航企业,一些中小物流企业也开始涉足提供准确的集装箱重量验证申报证明的业务。据外媒报道,纽瓦克SalSonLogistics物流公司将在新泽西州设立集装箱重量验证站。验证站位处港口的中心带,营业时间跟码头相同,方便客户使用。该公司的集装箱重量验证申报证明的价格为每箱10美元。

  各方看法

  货主协会提出,所有货物均通过实际称重获得VGM数据操作难度较大,成本太高,可以选择以货主申报为主,只对重货进行称重检查。

  航运企业提出,针对部分货主无法提供VGM数据的货物,在船公司有把握货物不会发生超重的情况下,航运企业可以通过处以罚金或提高保险费的方式仍然安排货物装船。

  货代企业提出,货主和货代均无称重的能力,若必须强制称重,在港口进行更具可行性,港口都配备有称重设备,希望能优化流程,免费为货主服务。

  港口企业提出,码头称重设备本质是为作业生产服务,与航运企业需求不同,若由港口进行称重需要得到明确授权,且涉及流程调整,增加投入,应同意设定为收费项目。

  新政即将上路,但目前《通知》仍给执行者和监管者留下不少“模糊”的空间。对于外贸出口货主来说,要在一周的时间里找到给载货集装箱称重的地方,恐怕还真需要花点心思。


  中远海集运客户VGM操作

  新政实施在即,经过小编的努力给大家找到了一份中远海集运关于集装箱称重(VGM)操作流程,供大家参考使用。

  1、发送VGM需要提供的内容:

  订舱号或提单号、箱号、VGM(重量)、重量单位(公斤)、责任方(提单上显示的托运人)、授权人签名、称重方法(如当地主管部门要求则提供)、集装箱重量声明书(适用客户通过传真邮件等纸面方式提交)。

  2、VGM数据传递的收费标准:

  客户通过第三方EDI平台提供VGM,如第三方EDI平台收向中远海集运取费用,中远海集运也将向客户收取相应费用;客户使用传真,邮件等纸面方式提供VGM时,由于需要安排专人进行输入,增加人员成本,因此中远海集运将收取VGM输入费用。

  3、VGM 截止时间:

  对于中远海集运经营的船舶:客户如使用电子方式(EDI,网站,E-SI)提供VGM,VGM 截止时间为船舶抵港前30小时;如客户使用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时,VGM截止时间为船舶抵港前42小时。

  对于合作方船舶:中远海集运将在合作方船舶经营人的VGM 截止时间基础上提前6小时。

  如当地码头要求No VGM,No Gate in,建议托运人在不晚于中远海集运公布的VGM截止时间的前提下,在Gate in前6小时之前提供VGM数据。

  如当地码头公布的VGM截止时间早于中远海集运的标准,中远海集运的VGM 截止时间应在码头公布时间的基础上提前6小时。

  4、称重方法:

  公约对于称重地点无强制要求,可由托运人自行安排称重,但是所使用的设备(衡器)须满足当地相关计量技术法规的精度标准和要求。

  中远海集运司会收集各地的称重点,提供给客户参考。

  公约规定:集装箱最大载货重量不能超过《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规定的最大载货重量标准,如超过标准重量,货物不能装船。

  在截止时间前,客户可以任意修改VGM,且不收取费用。

  在截止时间后,客户如需要修改VGM,由于会造成后续多个环节的额外工作,因此中远海集运将收取VGM修改费用。(具体费率将另行通知)

  中远海集运完成配载船图后,VGM将不能修改。(具体时间将以当地代理确认为准)

  公约规定:如果托运人提供的VGM与码头称重获得的VGM之间存在差异,以码头称重VGM为准。

  公约中没有明确规定可接受的VGM误差范围,因此将根据各国主管当局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如装港当地主管当局没有明确不接受误差;也没有明确表示可接受的VGM误差范围,可以中远海集运的发布规定为准。

  海事委员会在5月23日发布通知,给予3个月的试运行期(7月1日-9月30日),按照该通知内容,中远海集运在试运行期间采取的措施(请根据当地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对于7/1前出运,7/1之后抵达中转港的重箱,可要求不提供VGM。

  MSC ADVICE中表示:在试运行期间,各国主管部门可以给予一定的灵活性,但由于各国主管部门对MSC Advice的理解不尽相同,因此中远海集运仍要求从7月1日起提供VGM。试运行期间不收取以上各项费用。


  (本文内容根据法制日报、香港船务信息、国际商报、中国航务周刊、中远集运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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