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全国政协委员、河北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高彦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对设立国际船舶运输公司规定需要前置审批和比较严格的资质条件要求,严重影响了从事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中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注册,造成大批中国企业不得不在境外成立航运公司用来注册和拥有船舶。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必须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舶的规定,以及少则半年的公司注册时间,都使中国航运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吃了亏”。
建议尽快修改《条例》的相关规定,取消目前的审批制和相关的资质要求,一律改为登记备案制。同时,积极推行单船公司注册制,对将在国外注册的外贸船舶迁回国内注册并悬挂中国国旗的企业,应无条件免征船舶进口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