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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航道事业发展保驾护航
来源:现代物流报    作者: 阅读:174 日期:2015-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以下简称“《航道法》”)于2014年12月28日颁布,将于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推动《航道法》的宣贯实施,2015年1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召开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宣传贯彻《航道法》电视电话会议。

  在宣贯会议上,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强调,要深刻认识《航道法》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航道法》的制度内涵,认真学习、精心实施,切实保护好、利用好有限的航道资源,开创航道事业发展新局面。

  杨传堂指出,《航道法》在总结我国航道管理经验、借鉴国外有关制度的基础上,实现了制度设计的重要突破,构建了财政资金保障制度,完善了航道规划制度,明确了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健全了航道养护管理制度,强化了航道保护制度,设定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航道法》的颁布施行,有利于保护航道资源、加快推进我国航运事业发展,有利于促进水路运输发展、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有利于打造长江黄金水道、加快实施长江经济带战略,有利于加快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更好落实海运强国战略。

  杨传堂强调,贯彻执行好《航道法》,必须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尤其要把握此次法律在制度设计上的六大重要突破:一是法律构建了财政资金保障制度,体现了政府对航道作为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责任,符合中央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为航道可持续发展的资金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法律完善了航道规划制度,充分体现了综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有利于科学编制航道规划;三是法律明确了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划清了航道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的主体和边界,有利于督促相关各方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四是法律健全了航道养护管理制度,有利于保障航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航道正常通航的需要;五是法律强化了航道保护制度,为整治解决实践中拦、跨、临等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造成的碍航、断行等突出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六是设定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确保该放的放到位,该管的管得好。

  杨传堂强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航道法》,切实履行航道规划、建设、养护、保护、管理职责,确保各项航道管理制度落实到位。一是切实做好航道规划和建设,依法评定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开展航道工程建设,加强对航道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二是认真履行航道养护和保护职责,合理确定、及时公布航道维护尺度和航道图,加强航道巡查,确保通航建筑物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三是落实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严密审核程序,规范审核流程,强化审核指引,堵塞审核漏洞。四是加大执法力度,细化执法规则、完善执法程序、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裁量权,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时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严厉打击危害航道安全的各类违法行为。

  杨传堂要求,要把《航道法》的贯彻实施作为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抓手,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做好宣贯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形成贯彻实施《航道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要组织好全系统的学习培训工作,抓紧做好配套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制定和修改工作,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执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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