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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解读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规章修正案
来源:现代物流报    作者: 阅读:204 日期:2014-08-08

国务院目前共发布了四批行政许可清理决定,其中涉及交通运输部的职责是取消行政许可11项,下放6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对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和修订、废止。其中以修正案形式完成了11件次规章的修订工作,废止了6件铁路规章。近日,交通运输部相关负责人对其中主要的修正案和废止情况做了具体解读。

关于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修订

国务院以国发 [2013]19号文公布的第一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中,涉及交通运输部的是取消了5项审批项目,设立这5项行政审批项目的3件行政法规《国际海运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员条例》已做了相应修改,删除了相关条文。按照国务院要求,所涉及的规章也要相应修改。

一是关于《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修订。这部规章的修订主要是针对取消的“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批”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兼并、收购审核”两个许可项目。将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由事前审批改为了事后备案;删除了“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兼并、收购审核”的条款。

二是关于《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修订。该规章的修订针对的是“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许可项目的取消。主要是将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由审批制管理调整为备案制管理,并在罚则中对未按规定备案的情形明确了相应的处罚。

三是关于《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修订。该规章的修订针对的是“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的确定”许可项目的取消。

四是关于《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修订。该规章的修订针对的是“船舶修造、水上拆解地点确定”许可项目的取消。相应地删除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内容。

关于交通工程监理资质规定的修订

国务院以国发[2014]5号文公布的第四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中,“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两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要以修正案形式对涉及到《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作相应修订。

修正案的实质内容是修改第九条,将笫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的许可事项中的“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内容,移至第九条第二款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事项里。

另外作了两点技术处理:一是删除了第十二条规定的长航局代部预审事项中的“乙级监理”;二是将规定中所有“交通部”、“交通主管部门”改为“交通运输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该规章修正案以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7号部令公布。

关于6件铁路规章的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的改革要求,国家铁路局组织对原铁道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6件规章随着相关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已不再适用。为此,交通运输部以2014年第6号令废止了上述规章。具体情况是:

《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的制定依据是2004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3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明确取消了“企业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审批”和“企业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为此,对上述2件规章予以了废止。

《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的制定依据是2004年发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取消了上述4件规章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依据。同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明确取消了“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和“设置和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取消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的规定。为此,对上述4件规章予以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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