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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和申领条件
来源:第一物流网新闻中心    作者: 阅读:202 日期:2014-07-29

第一物流网记者从交通运输部获悉,为了配合新发布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的实施,我国《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和申领也有了新的申请条件。

《船舶营业运输证》是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有效证件。水路运输经营者申领营运证件时,应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含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按规定适用的船舶入级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等)。

其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需提交相应材料:(一)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需提交《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文件或者法院拍卖证明文件。(二)新增(含境外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舶后登记为中国籍船舶、国内外新建造、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省内营运船舶转入省际运输)客船、危险品船运力的,需提交新增运力批准文件;新增普通货船的,需提交运力备案文件。(三)从事水路旅客运输的,需提交经营人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或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四)船舶委托海务、机务以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需提交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签订的船舶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五)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舶船型技术标准以及节能减排要求的,还需提交相应的证书或者证明文件。证书或者证明文件应当注明符合的标准船型主尺度要求或者节能减排的等级。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具有证书配发权限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上述两个《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两《规定》进一步落实了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资质条件,在《水条》取消和下放了一些行政许可事项的基础上,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完善了对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了对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管措施,是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的重要依据,为促进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守信提供了制度保障。

据悉,《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不得超过船舶按照《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应当强制报废的船龄。其中,委托安全代管的船舶,不超过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及安全代管协议的有效期;达到特检船龄的船舶不超过适航证书或者货船、客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有效期;光船租赁的船舶,不超过光船租赁登记有效期,委托经营管理的船舶不超过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有效期。

《船舶营业运输证》记载事项变更或者遗失、灭失、损毁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换发、补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换发、变更《船舶营业运输证》,应当交验原《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文件。不能提交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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