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市场活动中包括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信用行为等从业行为,进行五个等级的信用评级,进一步加强水运建设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规范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办法》规定,信用评价对象主要包括具有水运行业设计资质及参与水运工程设计活动并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以及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及相关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评价主体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确定的管理机构、部属单位、建设单位等,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汇总评价。
《办法》明确,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设置将着重考核企业市场行为,而不考核企业管理行为;为防止投标人“稀释”投标失信行为扣减分值,只对有失信行为的投标活动进行评价;为了防止地方保护,仅在一个省份或一个部属单位从业的企业,其全国汇总评价等级最高为A级;考虑到企业信用的连续性和累积效应,将采用累积的方法调节连续三年的信用评价结果;同时,对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会适当予以加分奖励。最终,信用等级将划分为AA、A、B、C、D五个等级。
《办法》提出,为了激励守信、惩戒失信,将对AA级和连续两年为A级的企业在投标、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企业,将加强投标资格审查,并对其履约行为进行重点监管。
据悉,《办法》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考虑到评价周期,2015年1月1日正式开展评价工作,2016年按《办法》要求公布2015年评价结果;此后,定期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