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交付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申报而未申报的,或者申报的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以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采取开箱等方式查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这是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的一条。从此,“海事开箱检查”有法可依。
每每看到这一条,陈维心里就会涌起一丝自豪。
2006年的一天,正在翻看报纸的陈维被一则新闻吸引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防污条例》)的意见建议。“这个条例专业性比较强,行业群体关注多,如果能把海事开箱检查纳入进去,用行政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是不是可以对危险品集装箱规范运输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一个念头迅速在陈维脑中闪过。
“危险品谎报瞒报也会对船舶安全航行和海洋环境保护构成巨大威胁!”陈维兴奋地找到了陈伯卫和董乐义两位危防专家并讲述了自己的想法。一拍即合后,三个人说干就干,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很快形成了一份立法建议。
然而,建议书交上去了,争论也随之产生了。
“如果货物已经装箱上船,再要求卸载查验,装卸、滞箱、船期等方面成本很高,一旦查验不成功,对当事人的影响将会很大。”陈维回忆道,虽然赞同声众多,但出于对“权力滥用”的担心,反对声音也颇受重视。
对于这个“毁誉参半”的建议,立法专家决定进行专项调研。与此同时,陈维和同事们则经过研究分析,认定提高“查实率”这一硬指标,将是推动海事开箱检验入法的有力证据。
一人进百步,不如百人进一步。在陈维的带动下,这场推动立法的活动热火朝天地展开了:仔细梳理、审查订舱系统中的货物、品名,一边要扩大检验范围,一边要确保查实准确率,无形的压力存在于整个团队中间。一年,两年,三年,在立法调研进行的三年里,陈维和同事们的努力从未停歇。
“危险品集装箱开箱已经科学运行,且查实率保持在86.7%左右。”当立法专家在上海看到陈维详实的建议材料时,“86.7%”这一数据终于打消了大家心中盘桓已久的疑虑。“海事开箱检验工作已经有了规范的工作程序,相关的技术手段也跟上了,通过开箱查验基本可以起到核实、应证设想和判断的作用。”在数据面前,专家的意见很快达成一致。
听到这一表态,陈维和同事们长吁一口气,紧绷了三年的神经终于得以暂时放松:从70%左右到86.7%,大家的努力和汗水终于换来了成绩。
2009年9月2日,《防污条例》由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7天之后,由国务院第561号令正式发布。“有了法律保障,就能有效破解案件查验难、执法标准不统一等系列难题,从而真正形成维护水上安全的合力。”回顾此番努力,四年之后,陈维的言谈中仍然充斥着自豪和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