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已于3月1日起开始施行。《规定》分总则、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籍船舶的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据悉,《规定》施行后,2008年5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公布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1987年9月22日交通部以(87)交河字680号文公布、1998年3月6日以交水发〔1998〕107号文修改、2009年6月4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6号修改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9月28日交通部以交通部令1990年第22号公布、2009年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7号修改的《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同时废止。《规定》明确,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应符合个体工商户条件且经工商部门登记,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有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应急处置、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的条件;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违反者将被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格。《船舶营业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水路运输经营者应该按照《船舶营业运输证》标定的载客定额,不得超载。
记者点评:水路运输具有运输能力大、运输成本低、受自然条件限制少、到发时间准确性高、环境污染少等特点,对大宗物资的远距离运输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向来高度重视和支持水路运输的发展。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无疑将对我国水路运输行业产生深远影响。《规定》是去年新修订实施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配套规章,结合当前我国水路运输行业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对不同经营范围的船舶运力规模要求、不同经营范围配备高级船员比例要求、行政许可实施的具体层级及程序性规定等关键性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籍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进行了特别规定。旨在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引导个体户最终走向公司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