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发生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3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情况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告。这是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船舶污染事故提出的明确要求。
在这部交通运输部最近颁发的《规定》中,还对其他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时,申请人应当符合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要有符合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等相关条件。《规定》共分六章,对于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了相关要求。
《规定》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包括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水路运输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此外,《规定》还要求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承运人的身份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三)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四)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五)发布虚假信息招揽业务;(六)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规定》中还明确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船舶管理协议约定,负责船舶的海务、机务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保持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履行有关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义务。 对于普通货船的检查间隔不长于6个月,客船和危险品船的检查间隔不长于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