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制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七章,分别从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籍船舶的特别规定等方面规定了国内水路运输的相关准则。
《规定》明确,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等六个条件。
《规定》还明确,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符合并应当符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除此之外,《规定》还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水路运输做出了相关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除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而对于租用外国籍船舶从事临时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的行为,
需由交通运输部根据国内水路运输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