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们是一家从事海上货物运输的公司。近期,某客户公司与我司签订了货运合同,约定由我司作为承运人负责将其十吨纸质货物从上海运往广州。后来,轮船在临近目的港的海上发生了火灾,经船上人员及时扑灭,仍有部分货物受损。该客户知道后,要求我司赔偿全部损失,与我司产生纠纷。我司认为,按照我国《海商法》规定,火灾致货物受损属于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不应由我司承担货损赔偿责任,故特来咨询本案这种情况是否应由我司承担责任?
博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杨连庆:
根据贵司叙述的情况,我们了解到的案情是:贵司与某客户签订了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贵司为承运人,负责将某客户的十吨纸质货物从上海运往广州。在途中,贵司轮船发生意外火灾,导致该批货物部分毁损。贵司咨询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认为:
首先,贵司不能仅因火灾而免除责任期间货物毁损的赔偿责任。本案是贵司履行货运合同承运海上运输期间,因部分货物毁损而引起的纠纷,属于海上货运合同纠纷,应优先适用《海商法》。但因《海商法》规定国内港口之间的海上货运关系不适用其第四章内容,故第四章中承运人因火灾免责的有关规定不能适用本案。
其次,贵司可以通过证明火灾是由不可抗力、货物本身自然性质或托运人收货人过错造成的而免责。本案应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来确认责任。跟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贵司应对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货损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贵司能够证明火灾导致的货损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自然性质或托运人收货人过错造成的。
最后,贵司是否应对货损负赔偿之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权威机构关于火灾原因的认定。根据《消防法》第五十一条以及公安部发布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五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和处理火灾事故,及时勘验和制作事故认定书。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船舶发行火灾事故,船长必须申请公安消防机构鉴定。故贵司应在火灾发生后及时通知公安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由此确定贵司的责任。
综上,本案情形贵司不能援引我国《海商法》第四章的免责条款,但可以通过主张《合同法》规定的一般免责事由来免除货损的赔偿责任。贵司是否承当货损赔偿之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