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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七措施严控船舶业产能过剩
来源:现代物流报    作者: 阅读:160 日期:2013-11-05

“化解船舶工业产能过剩必须遵循船舶市场发展规律,利用好当前全球市场低迷期,将其变成结构调整的机遇期。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国家将采取七大措施化解船舶工业产能过剩矛盾。”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副司长李东在介绍船舶行业的产能过剩情况时如此表示。

船舶工业是面向国际市场充分竞争的行业。李东表示,我国将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采取七大措施化解船舶工业产能过剩矛盾。

严控增量。按照《指导意见》和《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要求,我国相关部门将严把市场准入关口,严格控制新增造船、修船、海洋工程装备基础设施(船台、船坞、舾装码头),坚决遏制盲目投资,避免加剧产能过剩矛盾。

加大兼并重组力度。引导基础好、实力强的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整合一批造船产能,优化资源配置。鼓励中小型造船企业面向细分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在优势领域形成特色和品牌。

引导部分产能向海洋工程装备领域转移。围绕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发展海洋工程装备产业集聚区,支持造船企业利用现有造修船设施发展海洋工程装备制造,重点支持企业(集团)适应海洋工程装备制造的特点对生产设施进行技术改造、优化工艺流程,提高国际市场份额。

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引导企业以国际市场需求为牵引,在巩固现有优势产品技术实力的基础上,大力提升满足国际新规则、新公约、新标准的船舶产品的研发能力,加快提高高端产品的技术竞争力。主流船型领域节能环保技术争取世界领先,进一步扩大国际市场份额;全面掌握和提升万箱级集装箱船、LNG(液化天然气)船、豪华游船、特种船舶等高技术船舶的核心设计建造技术;提高船舶配套产品的技术、质量和服务水平,完善和优化船舶工业产业链。

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在船市兴旺时期,沿海和长江一带出现了大量投机性中小船厂,目前大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李东表示:“工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金融、税收等多方面的限制措施,引导技术水平低、产品竞争力差、已经长期停产的企业退出船舶行业。”

建立符合规范条件企业公告管理制度。据介绍,工信部正在根据《指导意见》和《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制定船舶行业规范条件,从生产条件、质量管理、技术研发、节能环保、安全管理等方面对造船企业进行规范管理,支持优强企业发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充分挖掘内需市场,规范市场秩序,引导行业自律,鼓励具有竞争力的骨干企业抓住内需市场资源做强做优,使优势骨干企业逐步发展成为拥有核心竞争力的国际一流企业(集团),同时要防止濒临破产的落后企业借扩大内需死灰复燃。

李东特别指出:“《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对不同企业要区别对待。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建设海洋强国,所以对于船舶行业要扶优扶强,要支持培育优强企业的发展,仍要从金融支持和社会资源投入各方面支持船舶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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