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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自贸区公布建设实施方案 构建国际贸易规则体系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 阅读:120 日期:2015-07-22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昨日公布。实施方案在构建国际贸易规则体系、粤港澳深度合作等七方面作出多项具体规定,并公布了实施方案的任务分工表,把“推动开展《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立法工作”放在首位,完成时限为2016年1月底。与此同时,广东省政府还公布了首批下放自贸区的31项省级管理事项,以及29项委托实施的省级管理事项。


  首次强调与“一带一路”对接

  与此前发布的总体方案相比,实施方案首次特别强调了广东自贸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对接,要求广东自贸区创新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机制,打造“一带一路”重要的国际贸易门户、对外投资窗口、现代物流枢纽和金融服务中心。

  实施方案在建设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贸易门户,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关检合作,强化对“一带一路”建设的跨境金融服务等方面提出多项具体措施,包括要求广东自贸区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货运代理和货物运输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相对接,探索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运作模式。

  明年1月底前完成自贸区条例立法

  除了总体要求、功能布局以及具体任务和目标之外,实施方案还同时公布了广东自贸区建设实施方案的任务分工表,共有112项,并将每一项任务分配到具体单位,大部分要求今年内完成。如,“实施内外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任务,由省发改委、商务厅牵头,省港澳办为配合单位,该项任务需要在2015年底之前完成。从任务分工表来看,几乎所有的政府部门都有涉及。

  在这112项任务中,由省法制办、自贸办负责牵头的“推动开展《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立法工作”居于首位,其时限为2016年1月底之前。

  据了解,立法工作对前海来说尤为紧迫。目前前海面临“一区四法”的局面,即全国通用的上位法、深圳特区立法、自贸区法、前海法。目前在自贸区法还未制定的情况下,作为前海的纲领性文件,继续沿用2011年起施行的《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由于前海具有特殊性,涉及对上位法的突破和创新,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明确和授权,并写入条例中。

  首批省级管理事项下放自贸区

  昨日还公布了首批下放自贸区的31项省级管理事项,以及29项委托实施的省级管理事项。下放事项包括省管权限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省管权限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省管权限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等。涉及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17个部门。

  委托实施的省级管理事项则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权限、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广东自贸区设立驻粤代表机构的初审权、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广东自贸区设立的驻粤代表机构代表执业初审权等。涉及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等11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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