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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确定为9%
来源: 商务部    作者: 阅读:98 日期:2015-01-15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内蒙古自治区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确定为9%,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经测算,2015年预计内蒙古自治区区煤炭企业减负达103亿元以上。

  按照清费立税的原则,此次煤炭资源税改革是在全面清理涉煤收费基金的基础上进行的。从2014年12月1日起,内蒙古已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同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会同财政厅已制定涉煤企业收费清单制度,坚决取缔自治区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

  在清费基础上,综合考虑全区煤炭资源赋存条件、收费基金清理、纳税人承受能力等因素,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内蒙古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在国家规定的2%-10%范围内确定为9%。与改革前我区煤炭企业资源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简称“一税两费”)负担水平相比持平,确保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考虑到未来洗选煤折算率对煤炭资源税实际税负的影响,改革后我区煤炭企业“一税两费”负担是降低的;与改革前相比,全区煤炭企业实际税费平均负担降低了6个百分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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