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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委托他人运输的法律风险
来源: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    作者: 阅读:3284 日期:2014-03-19

风险解读

承运人在与托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之后,可能会因多种原因(如不具备某种运输方式的资质或某区段运输的资格),将部分乃至全部货物运输任务委托其他承运人履行,此时承运人仍然是原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仍然对托运人承担合同义务。在承运人与次承运人之间则另外存在一个委托运输的合同关系。法律没有明确限制承运人委托他人运输货物,托运人通常也只关注货物准时送达目的地交付收货人,而不计较是谁运输了货物,这使得委托运输在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中十分常见,实践中,如果处理不当委托运输,则承运人非常容易被认为是违约,从而对承运人非常不利,承运人可被追究违约责任。

典型案例

上海曼图罗服饰有限公司诉上海春风货运有限公司案

2009年2月15日,上海曼图罗服饰有限公司(下文称曼图罗公司)与上海春风货运有限公司(下文称春风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委托单,托运人是曼图罗公司,承运人是春风公司,收货人是新疆乌鲁木齐丹璐时尚广场(以下简称丹璐广场)4楼ECACA专柜,托运货物的名称为服装,件数15箱,委托单上有关货物重量、尺寸、体积、价值等栏目曼图罗公司均未填写。委托单正面印有委托须知,其中第三条中明确写明:“委托人必须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投保,如不投保出现问题,托运方一律概不负责,如果运输途中,货物丢失,最高赔率为货物的实际运费的5-10倍,保险费率为千分之七”。同日,春风公司又与上海九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齐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由九齐公司负责运输涉案15箱服装。2009年2月17日,九齐公司又与李延喜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李延喜在2009年2月21日之前将托运人的15箱服装运抵目的地。2009 年2月19日,李延喜驾驶的车牌号为甘H07909的运输车辆在甘肃省甘塘地发生火灾,火灾原因不明。托运货物在火灾事故中全部烧毁。后曼图罗公司与春风公司就货物赔偿事宜进行多次交涉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承运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存在重大过失时应排除限赔条款的适用,此时,承运人除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系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法定情形外,都应当对货物的损失进行赔偿。若承运人欲援引保价条款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还应当证明自己适当履行了运输货物的义务且在运输过程中不存在导致货损发生的重大过失。本案中,春风公司擅自将运输义务转由九齐公司及运输个体户李延喜实施运输,对最后的实际承运人的资质、运输能力等也没有进行审核,没有适当履行对货物的运输义务和管控责任,春风公司存在重大过失,且春风公司无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系运输过程中的合理风险、货物本身性质或不可抗力导致,故本案不适用限赔条款。由于排除了限赔条款的适用,春风公司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货物的数量、品牌等因素酌情判决春风公司赔偿曼图罗公司损失350,000元

双方均不赞同该判决都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防范措施

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承运人能否委托他人运输,但如果按照一般原则解释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本意就旨在让承运人实际履行,未经托运人同意,承运人擅自委托他人运输,当然构成违约,并应被追究违约责任。但是另一方面,如果可以证明托运人事先知道承运人委托他人运输已经是该行业的共同现象,或者托运人在缔约之时知道承运人欠缺某种运输资质或不具备某种运输能力,并且托运人默示承运人可以委托他人运输货物,或者事后承运人在委托他人运输时已经征求了托运人同意,那么承运人委托他人运输的行为就不构成违约。

因而,如果承运人不具备某些运输资质或者运输能力,不可避免需要委托次承运人运输,订立合同时,承运人应避免合同中出现只能承运人实际运输的约定,当可能委托其他承运人运输时,应事先通知托运人并获得其同意。当发生委托次承运人运输,承运人还应对次承运人的有关资质、运输能力进行审查,并保证其运输服务质量符合货物运输合同的要求。除非经托运人同意,承运人还应保证委托他人运输后,货物运输的服务质量不低于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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