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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的法律风险
来源:现代物流报    作者: 阅读:1166 日期:2015-03-23
  风 险 提 示

  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时,因使用格式条款从而省略了谈判过程,故具有简捷、省时、方便等优势。但其弊端在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交易对方的固定条款,因此,法律规定对其效力予以必要限制。首先,法律规定制定格式条款时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条款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其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提出的要求,对该类条款予以说明。否则,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将面临无效风险,一旦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提供格式合同或条款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将难以得到保护。


  法 律 依 据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案 例 呈 现

  北京千喜鸽快递有限公司与北京维诺尔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维诺尔公司于某年10月17日委托千喜鸽公司快递发送软件产品一套(Office2007中文专业版彩盒包装产品,价值4000元)。维诺尔公司于10月20日下午接到千喜鸽公司电话通知称快递软件产品在快递途中丢失,后双方未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为此维诺尔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千喜鸽公司赔偿所丢失Office 2007中文专业版彩盒包装产品价款4000元;2.千喜鸽公司向维诺尔公司赔礼道歉;3.本案诉讼费由千喜鸽公司承担。

  法院另查明该快件运单由维诺尔公司员工填写,编号为0006323070。运单左下侧只填写了体积重量为“1”,合计金额为“5”元,内件品名、件数、实际重量、保险金额处均未填写。运单第四联(发件人联)下方有千喜鸽公司预先印制的重要提示:“使用前请认真阅读本单后面的契约条款,您的签名表示接受本公司运送服务条款,有贵重物品请向保险公司保险,请用正楷字用力填写”。运单背面为千喜鸽公司预先印制的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第四条责任及赔偿中的第二款注明:“在托寄物派送过程中,如因本公司的疏忽导致出现货物被盗、遗失、破损或灭失等情况,本公司将负责赔偿。快件未保价,我公司的最高赔偿额将按照首重1公斤100元赔偿,续重1公斤30元给予赔偿。保价件每票最高保价为1万元人民币”。该运单填写后,货物及随货物托运的发票在千喜鸽公司快递运输过程中丢失。

  法 院 裁 判

  法院审理中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千喜鸽公司承运的货物丢失后,该公司能否依照快件运单背面的责任及赔偿条款对维诺尔公司进行赔偿,即快件运单背面的责任及赔偿条款是否有效。法院认为,快件运单背面的责任及赔偿条款属于千喜鸽公司预先拟定、在快件运单背面预先印制、并在维诺尔公司填写快件运单时未与之协商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千喜鸽公司应就快件运单背面的责任及赔偿条款向维诺尔公司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千喜鸽公司虽然在快件运单下方事先印制了重要提示,提请维诺尔公司阅读运单背面的契约条款,但除此之外,千喜鸽公司并未在维诺尔公司填写快件运单、交运货物时,提醒维诺尔公司注意重要提示并阅读快件运单背后的责任及赔偿条款中限制、免除其赔偿责任的内容,告知维诺尔公司保价的方式及不选择保价的后果,以便维诺尔公司进行判断和选择。故该院认为千喜鸽公司在采用格式条款与维诺尔公司订立运输合同时,并未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在维诺尔公司无法确知责任及赔偿格式条款中限制、免除赔偿责任内容的情况下,该格式条款事实上免除了千喜鸽公司作为承运人对运输货物丢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中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的,该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故该院认为运单背面的责任及赔偿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千喜鸽公司的抗辩理由该院不予采纳。千喜鸽公司应按照《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丢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判决:一、维诺尔公司填写的千喜鸽公司0006323070号快件运单背面的契约条款中关于“在托寄物派送过程中,如因本公司的疏忽导致出现货物被盗、遗失、破损或灭失等情况,本公司将负责赔偿。快件未保价,我公司的最高赔偿额将按照首重1公斤100元赔偿,续重1公斤30元给予赔偿。保价件每票最高保价为1万元人民币”的约定无效;二、千喜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维诺尔公司货物损失4000元;三、驳回维诺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 师 支 招

  承运人自己一方提出的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是否生效,关键取决于是否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承运人责任的条款,以及按照合同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了充分说明。如果承运人做到了上述二点,即可保证格式条款的有效性。在实践中,承运人与托运人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应当在合同的结尾处让托运人亲笔书写以下内容:“本合同全部内容已经承运人充分说明,本人已对合同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充分了解,并同意合同全部内容”。此后,双方再加盖公章并经授权签字人签署,经过以上签署程序,格式条款的内容将成为合同约束内容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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