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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索赔“第三方”与“本车人员”之争
来源: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    作者: 阅读:1207 日期:2013-12-27

某物流企业提问:

您好,我公司名下登记有一辆运输车,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了200多万的交强险、责任险、商业险。四个月前,公司驾驶员甲和乙驾驶该车在高速路下行中失控,乙被甩出车外并被后轮碾压致死。经交警大队认定甲负此事故全责,乙不负事故责任。事后公司和甲及乙的家属达成协议,约定公司向乙的家属赔偿40万元,公司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称乙是本车人员并非受责任险保险的第三方,只赔了15万元,其余拒绝理赔。我们希望保险公司能够在责任险内继续承担保险责任,咨询一下专家意见。

 

分析及解答:

依据贵司描述,保险公司拒绝向贵司理赔的理由是驾驶员乙作为本车人员不是受保险的第三方。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下,保险人赔偿的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之外受害人(即“第三方”)所受损失,而交通事故第三方责任险也是保障的是第三方的利益,故本车人员不受交强险及第三方责任险保护,本案争议主要在于乙能否被认定为“第三方”。

我们认为人的身份因其所处不同环境而异,而不能机械的被划分为“本车人员”或“第三方”,具体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首先主观上,乙为贵司的员工,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也不存在恶意促使保险事故发生骗取保险金的恶意。有交通大队的认定为证,乙对交通事故不负责任。同时,乙对于相关保险合同没有确定的利害关系,即不存在道德风险。所以,主观上乙符合“第三方”。

其次客观上,乙发生交通事故时,空间上不处于车内,属车外人员。据贵司描述,乙是首先被甩出车外才遭遇车辆后轮碾压发生交通事故,当时,乙已经离开了车辆本体,处于路面上才能被车轮碾压。所以,客观上乙也符合“第三方”。

再次,由于交强险及第三方保险条款多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在双方对有关保险条款(例如“本车人员”与“第三方”)解释发生争议时,应依据诚信、公平等原则进行解释,并体现弱势保护、社会维稳等价值。

所以,在对乙为“本车人员”或“第三方”发生争议时,既然乙符合“第三方”的特征,并且可以有多种解释方式,本案中将“乙”解释为“第三方”显然更加符合法律基本原则和价值,将驾驶员乙视同“第三方”受到交强险及其他第三方责任险的保护并无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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