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为:孙林
铁路货运改革最重要的内容是减少环节、提高效率、方便货主。在铁路运输活动中,最基本的法律问题一是短途运输行为的法律规制,二是短途运费的法律规制。
短途运输
在“门到门”运输服务的情况下,完成同一批货物运输,涉及到铁路运输行为与道路短途运输行为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如何处理好短途运输关系,是“门到门”运输的最基本的法律问题。通常有以下选择:
一是许可。铁路运输企业独立承担短途运送义务并与铁路货运合同一起构成运送行为的整体。但由于短途运送义务属于道路运输,因此铁路承运人须就此依法申请道路运输主体的资格,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后方可从事“门到门”服务。
二是代理。铁路承运人在不申请道路运输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委托方式完成“门到门”的短途运输义务。道路承运人应当按照铁路承运人的要求,以铁路承运人的名义将货物交付货主。
三是签订独立合同。铁路运输企业也可以通过与道路运输经营人签订道路货运合同方式,由道路承运人将货物运送至货主的仓库。相对于该批货物而言,铁路运输企业是托运人,道路运输经营人是承运人,而货主则是收货人。因此,这是两个独立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
从长远来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以自己申请许可为主、以代理为补充的方式完成短途运送任务、实现“门到门”服务,这是发展方向。
短途运费
铁路货运改革对货物运费实行一口价,对于货主来说当然是好事。但对于铁路承运人来说,事情却并不简单。
“门到门”服务涉及到的环节较多,从上门取货装车、短途运输、到达发货站仓储装卸、在铁路线上运输、到站仓储装卸、再经短途运输、送达目的地卸车,最后交付给收货人,这么多环节,按现行的运价类别,收费项目较多,一口价如何将这些收费项目和标准统一起来,是个问题。在这么多收费项目中,有的属于国务院管的项目,有的属于原铁道部管的项目,有的属于国家物价主管部门管理的项目,按目前的一口价提法,笔者的理解应当是按照现行的收费项目和计费标准,将一批货物应收取的费用全部列入,取消价外收费(本来价外收费就是违法行为)。但能否下浮或者上浮,目前的法律并没有授权铁路运输企业。因此,如果要浮动,则需要通过修改和完善铁路运价管理办法,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浮动的幅度与范围。
铁路运输企业经营由单一的运输业务向综合化的物流业方向发展,形成对货主的全方位服务型企业,是铁路货运改革的必然趋势。在法律规范上,需要明确的是,对这类传统铁路运输企业的单一经营模式改革所形成的综合化的新经营模式,现行法律规定的运价管理方式明显不适应,需要修改和完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在运价管理主体上,应当赋予铁路运输企业更多的定价权,扩大铁路运输企业与货主的议价范围,特别是大宗货物、特殊货物的运费,可以在基本运价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具体的运费;二是对铁路货物运输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有明确的规定,不得价外收费;三是对其他物流服务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当属地化,由铁路运输企业根据市场状况自行定价,按照有关规定报地方政府部门备案或者批准。对所有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公告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