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第一物流网

关注掌链公众号

洞悉物流供应链

当前位置: 首页 > 运输物流 > 陆运 > 铁路 >
铁路“门到门”服务对承运人的法律规制
来源:现代物流报    作者: 阅读:211 日期:2014-04-15

铁路货运改革实行“门到门”服务,这是对传统的站到站运输方式的重大变革。“门到门”服务是以货主为中心,将铁路货运服务业务由铁路车站延伸至货主(在铁路货运合同中称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下同)的仓库,方便货主托运和接收货物,提高货物运输效率。

传统意义上的铁路承运人为货主提供的是“站到站”服务,也就是说铁路承运人的经营范围是发站至到站的铁路货物运输,托运人必须到铁路的发站发货、收货人必须到站取货,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后铁路承运人即完成货物运送的义务。而“门到门”服务,则是铁路承运人将铁路货运服务业务延伸至货主的仓库,铁路承运人到货主的仓库(或者指定地点)取货,运送到站后将货物直接送到收货人的仓库交付给收货人。这两端都需要短途道路运输来完成。由于我国规范运输行为的法律制度是以不同运输方式作为立法调整对象的,因此,在将货运服务延伸到站与站的两端(即“门到门”)以后,必然存在道路运输法律制度与铁路运输法律制度的协调与衔接,对于铁路承运人来说,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合法经营尤为重要。

一方面,铁路运输企业如果直接开展“门到门”运输服务,则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营范围的增项变更手续,即把短途道路运输也列入到铁路运输企业的经营范围,依法取得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资格即权利能力,避免超范围经营。另一方面,铁路运输企业须依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依法申请道路运输许可证。我国对道路货物运输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经营人应当在取得道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因此,铁路运输企业如果直接开办“门到门”运输,则应当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则违反了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上述两个方面,是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对铁路承运人主体资格的规范,铁路承运人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取得开展“门到门”服务业务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便做到合法经营。

从长远来看,铁路运输企业要逐步走向市场,改变传统的单一铁路运输业务,向综合性的物流服务方向转变。铁路总公司应允许铁路运输企业与货主通过合同方式确定运输服务的范围,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因此,可以考虑通过修改《铁路法》确认铁路货物运输的服务区间的范围,解决一个完整的铁路货物运送服务周期应当包含的具体内容,并将其列入到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运送义务的范围。这对铁路货物运输市场化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相关部门应当作为重点研究其可行性和必要性。

© 2021 CN156.com Interactive.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掌链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邮箱:cn156@188.com 《第一物流网》版权所有,未经合法授权禁止复制、不得转载或建立镜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京ICP备18029850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