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先行防治并重
铁路建设应当将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理念提高到功在当今、利惠千秋的战略高度,从项目建设的源头抓起,将环保先行、防治并重的原则贯穿于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的诸个阶段,多措并举,努力将铁路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在建设用地申请报批阶段,坚持项目建设环评先行的审批流程,应当在立项环节中,即将环评报告的结果作为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的指标对待。也就是说,如果项目建设不能实现与周边环境资源的共同发展、相互促进,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即不应获得通过。
在设计阶段,需要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恢复,结合线路周边环境有针对性地进行生态保护工程设计,对特别敏感、关键的工点进行专项环保设计。线路选线也同样应当秉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尽量避绕敏感、脆弱、资源不可再生地带。另外设计中还应当重视对于生态资源的合理调配与应用,充分考虑线路对地形、地热、水利等各种能源在合理保护基础上的综合利用。
在铁路建设施工中,应不断强化全员环保教育,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使参建的所有人员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对环保实施项目施工中可能涉及的相关知识技能进行培训,使施工人员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自觉运用。在铁路建成利用后,也应当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生态保护的重要意义,力争让环保意识深入人心,巩固和维护项目环保建设的积极成果。
创新资产管理模式
在铁路用地资产管理的过程中,将调整构建铁路市场化、集约化的管理模式,作为实现铁路节地发展、生态环保的制度基础。
铁路用地管理,首先必须从调整铁路管理模式入手,建立产权明晰、权责自负的企业运行机制,用规范化、制度化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经营、管理铁路资产。将铁路用地的综合开发利用推向纵深,避免资源的过度开采与浪费,注重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发展和相互推动,把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模式下的铁路可持续发展,作为铁路长期改革与发展的方向。
构建可持续发展模式
铁路土地的利用和开发,应当秉承对于现有铁路建设用地的地上、地下进行综合开发的原则,多元开发、合理利用、深挖潜力,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管理体制,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同时必须坚持土地的生态利用、强调其环保功能,不能单纯以经济效益为导向,不加区分的将土地租借给环境污染型甚至破坏型企业或个人,应大力倡导、扶持对土地的绿色利用、节能利用、环保利用,将土地自身的环保型绿色增值模式,视为优先选项,实现土地利用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建立科学、统一的铁路用地经营管理模式,需要统一配套的法律体系进行规范与指导。铁路用地具有较强的区位优势,蕴含较大的经济效益,相应的规范其管理模式,至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首先,明确铁路用地的性质与归属。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确立铁路用地资产属性,明确其产权规模和权利主体。促进铁路运营主体以独立法人的身份,承担资产管理的责任和收益的权利,从而推动其主动实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和优质资产的拆分上市,盘活铁路土地资产。
其次,规范铁路用地开发利用的程序。充分利用规范化法律制度的教育、引导功能,促进铁路资产价值认识以及管理模式向着绿色、环保、可持续的方向快速、科学转变。使得铁路用地的利用、调剂、流转、收益等项权能的取得,必须严格受控于程序规范,任何无权主体不得随意处置资产,有处置权能的主体也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与流程执行。
最后,还应当对铁路资产管理的效能进行必要的监督。应当注意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可持续性发展指标当作评价铁路资产管理效能的关键因素。除立法对铁路用地开发利用方案进行科学论证外,还应对各种审批权限进行严格限制,并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全过程的有效监督,运用规范有序的法律制度维护铁路和社会发展的整体利益,以保证铁路用地效益的最大化。
综上,现阶段的铁路立法,一方面需要制定《铁路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办法》、《铁路用地资产收入管理办法》、《铁路用地权属纠纷调处原则和处理办法》、《铁路用地权属登记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规范铁路土地管理制度;另一方面,立法必须注重推进环保指标的落实,注意铁路立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等环保法律法规的配套与衔接。逐步建立健全铁路管理法规体系,促使铁路用地管理在法治化前提下,逐步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