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1991年5月1日开始实施,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其涉及土地征用和追究刑事责任的个别条款作了修改(因土地管理法、刑法作了修订)。《铁路法》的实施至今已经有23年,对保障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铁路法》在本质上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铁路体制改革已不相适应,应抓紧全面修订《铁路法》。这是因为:
一、目前国家经济体制与立法之初有巨大差异
1990年制订《铁路法》时,我国尚处于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时代,还未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二十几年来,我国成功实现从计划经济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胜利实现“三步走”战略的第一步和第二步目标,并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阶段,经济总量世界排名从1990年的第十位跃升到第二位。国家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改变,国有企业包括铁路企业的组织结构、管理方式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二、目前铁路发展状况和管理体制与立法之初有很大差异
二十几年来,铁路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全国铁路营业里程从1990年5.3万公里增加到10.36万公里,居世界第二位;其中:高铁从无到有,运营里程达到1.1万公里,超过世界高铁运营里程总和,位居世界第一位。铁路改革不断深入:
1.实施了铁路政企分开改革。2013年撤销铁道部,组建了中国铁路总公司。这一改革成果应体现在《铁路法》中,要以法律形式界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与中国铁路总公司关系、各自职责范围。
2.撤销了铁路分局一级管理层。2005年,成功实施了撤销铁路分局、由铁路局直接管理站段的改革,变四级管理为三级管理,消除了我国铁路存续五十多年管理重叠的弊端。《铁路法》中相关表述要相应修改。
3.铁路企业存在形式发生巨大变化。按照“政府主导、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的思路,加大合资建路力度,原铁道部与各省市自治区广泛开展合资建路的战略合作。全路组建合资铁路公司近200家,吸引了地方政府、战略投资者的大量资金,改变了铁路建设仅靠中央政府投资的局面。按照“存量换增量”股权融资模式,积极推进铁路股改试点,大秦铁路公司成功上市,广深铁路公司首发A股成功,不仅搭建了铁路市场融资的平台,而且探索和积累了铁路运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宝贵经验。目前,已运营合资铁路已近3万公里,占全国铁路营业里程的29%。《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明确指出要按照“统筹规划、多元投资、市场运作、政策配套”的基本思路,全面开放铁路建设市场,但“合资铁路”概念和“合资铁路公司”、“股份铁路公司”等企业形式没有在《铁路法》中体现,国发[2013]33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存在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建议尽快启动《铁路法》的全面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