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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价格管理机制亟待调整完善
来源:现代物流报    作者: 阅读:272 日期:2014-03-04

当前或者说至少变革初期,铁路价格仍将在政府指导价框架内,只是铁路总公司对票价有相对的经营自主权,这个自主权一般来说不会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作为企业,铁路总公司应掌握的是相对的定价自主权。

铁路作为公共交通设施,是国民经济重要基础产业。而铁路运价既关系到铁路的正常运营、健康发展,又关系到老百姓日常出行和切身利益。因此,完善铁路价格管理机制便显得尤为重要。

○●调价势在必行

长期以来,铁路运输价格以政府管理为主,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确定具体运价水平。中国铁路总公司成立后,这种运价管理方式没有改变。现行铁路运价管理方式是依据《价格法》和《政府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铁路主管部门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目前铁路货运和客运的定价机制是:铁路总公司先根据实际的运力和需求统计情况,向发改委申报一个定价方案,发改委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整,然后作为整个国家铁路网内的价格标准统一实施。

按照目前的运价管理方式,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给出火车票基准价,如果列车提速,铁路需要上报国家发改委价格司一个价格,由国家发改委来审批。高铁的票价就是由高铁公司上报价格,最终价格由国家发改委审批的。高铁公司可以在这个政府指导价之下打折,但不能上浮。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国家发改委的放权改革,国家发改委未来要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下一步将进一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减少政府定价项目,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将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2013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完善铁路运价形成机制,坚持铁路运价改革市场化取向,分步理顺铁路价格关系,创造条件将铁路货运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增加运价弹性。“铁路领域,铁路的价格管理权限和规划职能权限都将下放,一旦启动,铁路的价格管理机制也将随即调整。”

如今国家发改委对于铁路运价或放权改革,总体的趋势是定价权要从发改委手里慢慢让渡出来,建立动态的价格调节机制,这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铁路市场化改革的必然选择。虽然目前相关消息还没有公布,也没有明确哪个部门将最终接手铁路的价格管理权,无论是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哪一家接管,最终定价机制还是由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铁总3家一起确定;不管最终花落谁家,以往铁路部门先根据实际的运力和需求统计情况,向发改委申报一个定价方案,再由发改委审批后方能实施的模式都将不复存在。

当然,尽管国家发改委放权改革,但这并不意味着放任。毕竟铁路作为重要的公共交通工具,即便目前的铁路总公司不再代表国家行使政府职能,其所承担的公益性运输项目及其所运送的粮食、原材料和基础物资等大宗货物大多关系到国计民生,一旦价格大幅变动,势必会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因此价格不能随意放开。

○●具体调整思路

目前铁路部门一刀切的定价体制弊端显而易见。全国各地,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情况千差万别,实行统一运价,有些铁路局成本低运量大,是赚的,有些局运货载客成本高,运量小,反而是赔的,现在铁路已经实行政企分开,但铁路总公司、下属的铁路局、最下面的站段无法获得运价的一定的自主权,难以对市场的供需状况作出灵敏的反应,限制了铁路运输企业的活力。这与政企分开、更好地发挥企业的自主性的初衷不相符。

国家对调整铁路运价非常慎重,会综合考虑铁路正常运营和建设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等因素。其中,对铁路旅客运输基础票价调整按照规定要实行听证。

目前,我国公路运输特别是客运是实行政府指导价,航空运输基本是市场调节,铁路的票价应该由有关部门加强监督,但是作为铁路总公司,企业应该有相对的经营自主权。

铁路价改,按照铁路与公路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的原则制定国铁货运价格,力争两至三年时间将运价水平理顺到位,并建立铁路货运价格每年随公路货运价格变化动态调整的机制,可考虑继续适当提高国铁货运统一价格。客运实行以列车运行速度为核心、体现服务质量差异的票价体系。货运价改由于是跟公路价比对,而在公路运价上,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改委价格司都掌握了部分数据。

未来铁路运价在一定程度上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即通过一定的浮动幅度及时反馈客货运供求的总体态势以及不同时间、不同空间上的供求情况,还可以比照航空运输,根据运输淡旺季、时刻、车型、速度、人数、舒适度、特定消费群体等因素实行差别票价,而且随行就市的价格不仅有利于铁路与航空、公路的竞争,还可以通过价格杠杆的来调节供求矛盾,更有利于铁路的现代化发展和满足不断增长的客货运输需求。未来铁路将逐步放松运价管制,将铁路客货运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允许铁路运输企业在规定范围内,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情况自主确定价格。

 铁路的运价并不是铁板一块,有些由市场自主决定,有些公益性较强,需要政府定价或实行政府指导价。铁路价格改革的总体趋势是让市场定价的范围逐步扩大,把政府定价的范围只限定在公益性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除此之外,有些非国铁的支线铁路、企业自用铁路、合资铁路和新建的高铁,应当有更大的自主定价权,但并非完全自主。

○●完善管理机制

除此之外,定价权限下放要求价格管理机制也要相应地进行变革。当前的铁路收费带有垄断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特点。近年来,随着国家铁路网的建设,铁路企业迎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但是一些单位价格法制观念淡薄,加上铁路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机构不健全,一些单位认为铁路走向市场,价格上就要一切向“钱”看,变相涨价、乱收费的情况比较严重,社会反映强烈。这固然由于国家铁路规章不明确不健全、运价偏低等因素造成,但企业缺乏自我监控、没有专门的价格检查机构去自查自纠则是主要原因。因此,铁路的票价即使不再由政府定价,但最终还是要由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的。

除了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外,铁路系统也应当开展行业价格管理,建立自上而下的管理网络,配备物价管理人员,明确管理体制。首先通过设立管理机构,完善措施,促进铁路价格管理;其次增强铁路行业价格管理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减少铁路与社会各企业的价格经济纠纷和价格运行的混乱,便于铁路行业价格得到社会的认可;最后还应当平衡各部门之间的经济利益,预防由于价格偏离价值而引起的不必要的纠纷。

如此,通过规范铁路运输企业的价格行为、制定出可以操作且行之有效的从企业定价到政府监督各阶段的完善法规规章,那么此次价改将会是铁路市场化道路中的重要里程碑,对于人们享受铁路更高质量的服务,以及铁路行业的发展都有着积极的意义。期待通过此次铁路价格改革,能够有效推动铁路市场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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