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对公民来说,最关心的莫过于该《条例》对个人权利义务有哪些影响。
据笔者初步统计,《条例》中共有三十七条 对公民有规范作用,《条例》全文一百零八条,而这三十七条大约占据了全条例的三分之一。可以看出,《条例》并非只对铁路监管部门、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机构有规范作用,其与公民个人的生活也是息息相关的。
《条例》全文不断提到“禁止”、“旅客”、“个人”、“运输托运人”等字眼,自然渗透着对公民的规范作用。下面举几个例子,来体现该规范作用。
首先,在《条例》第七条中,规定了个人监督举报的权利,并要求相关的部门及时处理,同时规定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这一规定便是对“个人监督”进行法律上的认可。人人都有权利参与维护铁路建设、运输的秩序。
其次,《条例》第五十三条有规定:禁止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相比将要废止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六十一条的规定:个人不得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升放风筝、气球。这500米和300米的对比可以看出,对个人的义务要求有所扩大,这些细微的变化也是需要人们注意的。
再次,《条例》第六十四条对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的规定,也是新出现在《条例》的。对火车票实名制一直以来是有反对声音的,他们的一个主要理由是:“现行的《铁路法》和《居民身份证法》都没有对购买火车票提出实名的要求,推行火车票实名制在法律上缺乏依据”。而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照此看来,《条例》赋予“火车票实名制”法律上的依据,使火车票实名制的实施与执行具有合法性。
最后,可能也是最值得关注的,便是“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的规定。这意味着旅客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将违法。依照该《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违反此项规定的个人要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也是新出台的《条例》的一大亮点。吸烟所产生的烟雾会直接危及列车正常运行,并造成安全隐患,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保障高速铁路安全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速铁路安全的保障,不仅需要国家建设、监管、运营部门的努力,也需要每一个公民的遵守。
综合看来,《条例》总结了实践经验,结合铁路运输和建设发展对立法的迫切需求,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补充完善了对有关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法律规定,对铁路安全的维护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