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第一”、“安全大于天”、“安全重于泰山”……安全问题,一直是国家反复强调的重点问题,特别是近年来公路、铁路、航空等交通运输领域事故频发,使得安全问题更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发布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下称《管理条例》),并定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一时间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国家为什么要制定出台《管理条例》?在保障铁路安全方面,《管理条例》推出了哪些亮点措施?如何保障落实?
意义重大
“完善铁路法律规章制度体系是促进铁路行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铁路安全管理、规范铁路建设的需要,因此铁路安全立法建设一直是国家重点关注的工作。”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长青如是说。
早在1989年,国务院就制定公布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下城《保护条例》),重点维护铁路运输安全问题。2004年,国家又对相关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对于铁路安全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然而,近年来我国铁路建设运营发展迅速,随之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形势,《保护条例》已经相对滞后,不能完全适应新的需要,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因此需要再次修改完善法律规章制度。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原有的《保护条例》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铁路建设质量安全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基础,但是《保护条例》缺乏对铁路建设安全管理的规定,亟待补充;近年来高速铁路的发展对铁路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保护条例》缺乏高铁运营安全的法规,需要在立法中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保护条例》不能适应铁路政企分开的发展要求。根据铁路政企分开和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需要对《保护条例》中不适应改革要求的规定进行调整。
当然,近年来铁路建设、高铁运营安全事故频发,也进一步证明了国家在依法维护铁路运输安全方面的滞后,这自然也对完善铁路运输安全法规、强化相关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在总结《保护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管理条例》。
“新条例对于铁路建设、设备、线路安全等各方面的领域都有详细的规定,适应铁路政企分开的需要做了新的修订,对于维护铁路安全,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利益,促进铁路建设运营发展具有着重要作用。”张长青对记者说。
诸多亮点
记者了解到,《管理条例》共有8章108条,重点调整了铁路安全管理体制,并对保障铁路建设质量安全、高速铁路安全、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铁路安全生产运营的主要领域和重要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管理条例》调整了铁路安全管理体制。《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管理条例》还明确规定,铁路相关单位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保证资金投入。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这些管理机构的确定和具体职能的规定,对于铁路运营管理的安全问题,无异于迷路的孩子找到了娘,将起到极大的保障作用。
近年来,铁路建设方面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贪污腐败问题屡见不鲜,强化法制建设刻不容缓。作为铁路安全管理的综合性法规,《管理条例》在总结铁路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保障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和主要问题也作了详细规定,如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明确铁路建设各参与方的质量安全责任,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定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相信在上述法律法规的作用下,铁路建设事故将得到有效杜绝,贪污腐败问题也会因此得到明显遏制。
《管理条例》是在《保护条例》的基础上完善修订形成的,那么,新条例在完善铁路运输安全保障措施方面又做出了哪些改进?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铁路局负责人对《管理条例》进行解读时介绍,《管理条例》针对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对有关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规定。如对存在安全性缺陷的铁路机车车辆及其他专用设备增加了实行召回制度的规定,由设备制造者负责召回缺陷产品并消除缺陷;适应电气化铁路发展对用电安全保障的需要,增加了对铁路运输用电保障以及防止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危及电力接触网安全的规定;增加了危及铁路安全的禁止性规定,如禁止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禁止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禁止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方式强占列车等;增加了对铁路监管部门的职责规定,要求铁路监管部门对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等。
高速铁路安全问题也是目前亟待关注的重点领域。在保障高速铁路安全方面,《管理条例》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如根据高速铁路建设对工程地质条件的严格要求,规定对高速铁路建设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以保证工程地质勘察质量;为确保高速铁路运行安全和沿线社会公众人身安全,经研究论证明确了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并要求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实行全封闭管理;针对地下水开采造成的地面沉降危及高速铁路运行安全的突出问题,明确规定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在此范围外的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从具体内容看,这些是对高铁安全问题推出的新举措,对于维护高铁运营安全、减少交通事故,无疑将是重要的屏障和堡垒。
另外,《管理条例》还取消了《保护条例》中设定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如: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认定,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审批等。
“《管理条例》首次从立法角度对铁路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内外环境、监督检查等进行了系统规范,填补了以往高铁建设、运营只有具体操作办法没有相关行政法规的空白。它的制定出台,有利于加强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意识,有利于建立起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地方政府、企业等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制度体系,促进安全管理的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为铁路安全管理和建设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对于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促进铁路运输业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张长青表示。
贵在落实
政策法规落实执行难,这是目前存在的一个共性问题。从我国物流行业相关惠政落实不佳的现状即可见一斑。所以,强化《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更是重中之重。
对此,张长青向记者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在他看来,《管理条例》根据目前铁路建设的新形势,对于铁路安全的各个方面都做出了规定,但是由于铁路行业的技术性、专业性、复杂性和不断发展的变化性,《管理条例》仍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足,对于铁路运输企业在铁路安全管理中的职责规定尚未形成完善的体系,这对于《管理条例》作用的有效发挥无疑是一个短板。
另外,目前我国铁路行业刚刚进行了管理体制改革,新旧制度的衔接还没有全部进行完毕,这对于《管理条例》的落实自然也会有一定的影响。贯彻实施好《管理条例》今后仍将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可喜的是,就在日前,中国铁路总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全路各单位切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依法加强铁路安全管理。这对于《管理条例》的落实实施,将是一个巨大利好。
国家铁路局相关负责人对此也提出建议,应该把宣传贯彻条例和当前正在深入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宣传贯彻条例,建立健全铁路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和保障安全的各项措施。同时,抓紧整改解决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形成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更好地推动铁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要想充分发挥《管理条例》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对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安全管理中的职责规定加以完善细化。在此基础上,需要加大国家的宣传引导,监督管理部门严格监管,各地方政府大力支持,铁路相关企业积极配合。此外,广大人民群众也要知法懂法,认真学习条例的各项规定,维护自身的安全保障和合法权益。多方发力,共同推动,才能把《管理条例》真正落到实处。”张长青补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