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国务院发布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定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重点调整了铁路安全管理体制,并对保障铁路建设质量安全、高速铁路安全和铁路运输安全作出了明确规定。
国家铁路局负责人表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取消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设定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如: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认定,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审批等。
相对于2004年旧版《条例》,新条例明确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并增加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国家铁路局负责人表示,《条例》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对有关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规定,其中,增加了规定对存在安全性缺陷的铁路机车车辆及其他专用设备实行召回制度,由设备制造者负责召回缺陷产品并消除缺陷;为适应电气化铁路发展对用电安全保障的需要,增加了对铁路运输用电保障以及防止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危及电力接触网安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