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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卖1至1.5元 快递员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 阅读:150 日期:2017-03-14
  近日,记者从长沙市芙蓉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快递员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3名被告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姜某是男女朋友,均系长沙某快递公司快递员。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期间,两人用各自的员工工号权限,从该快递公司系统内非法下载并保存载有公民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快递运单号码等信息资料,并以每条1元至1.5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林某,非法获利1226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姜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二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公民个人信息受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明文保护,不得随意泄露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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