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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
来源:中国水运报    作者: 阅读:130 日期:2013-11-01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出公告称,实施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精细化报备的备案范围为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

公布运价,是指班轮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或其通过公开渠道对外声明的报价。协议运价,是指班轮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运价备案义务人应报备中国港口至外国基本港的出口集装箱运价(含海运运价和海运相关附加费),实际执行的运价与公布运价不一致的,按照协议运价的方式报备。

据了解,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是班轮经营者提供海上货物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报酬,包括海运运价(Ocean Freight)和海运相关附加费(含码头作业费)。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班轮经营者根据运输经营成本和航运市场供求状况,按照国际公约或行业惯例确定。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并经营集装箱船舶运输业务的经营者为运价备案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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