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俄两国元首签署的联合声明,服务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推进黑龙江省内贸货物过境俄罗斯陆海联运项目,经研究,交通运输部对原交通部《关于开展黑龙江省内贸货物经俄罗斯港口运至我国东南沿海港口试点工作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11号)明确的相关政策进一步调整,于近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完善黑龙江省内贸货物经俄罗斯港口运至我国东南沿海港口试点工作相关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提出,黑龙江省经俄罗斯口岸过境运至我国东南沿海港口的内贸货物应当优先使用中国籍国际海运船舶承运;在无中国籍船舶满足运输需求的情况下,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后,允许使用外国籍船舶承运。
《公告》中表示使用外籍船舶承运过境内贸货物时,有关规费和港口作业费按外贸船舶有关规定执行。而使用中国籍船舶整箱(不拆、不换集装箱)承运至我国东南沿海港口,有关规费和港口作业费等费用,依旧按照按内贸船舶和内贸货物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