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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试点捎带业务为航企保驾护航
来源:交通运输部    作者: 阅读:186 日期:2013-09-30

 为推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允许中资航运公司利用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经营以上海港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对外开放港口与上海港之间的捎带业务(以下称“试点捎带业务”)。

自公告公布之日起,拟开展试点捎带业务的中资航运公司经向交通运输部部办理备案手续,可利用其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相关业务。本公告所称“中资航运公司”,指注册在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从事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的企业法人。

中资航运公司申请试点捎带业务,应向交通运输部提交备案申请。交通运输部自收到上述齐备、有效的备案材料后,出具《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试点沿海捎带业务备案证明书。   

中资航运公司不得擅自将经备案批准开展试点业务船舶转租他人。一旦转租,自船舶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船舶自动丧失开展试点业务的资格。 

除依照公告备案的船舶外,其他任何非五星旗船舶,不得承运中国港口间的集装箱货物,包括不得承运在国内一港装船、经国内另一港中转出境,或者经国内一港中转入境、在国内另一港卸船的外贸集装箱货物。如违反本条规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五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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