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海事劳工公约》(MLC)自正式生效起至今已近一个月的时间,在各批约国和港口国共同履约的过程中出现的事件皆备受关注,如9月中旬首艘船舶利比里亚旗海工支持船“Atlantic Carrier”因触犯公约在丹麦被扣留;国际运输工人联盟(ITF)即将到亚洲登船检查《海事劳工公约》(MLC)的实施情况等。
目前全世界已经有46个成员国批准公约,我国是否已具备批约条件,在法律程序上还存在着哪些困难,为此,记者采访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履约工作组专家成员、部海事局船员处梁万春高级工程师,就《2006海事劳工公约》(MLC)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针对中国的批约问题,梁万春表示:“无论从交通部、人社部、船东协会、海员工会来说,各履约相关方整体上已达成共识,即在我国是有必要尽快推进批约进程的;同时就国内例法的梳理来看,已达到批约所具备的条件,批约报告已经过人社部、交通部的充分沟通协商,并由人社部门择机向国务院提交进行审批。”
目前航运市场形势严峻,公约的实施将会为船东提供一个公平的竞技场,这必将会给船东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对此,梁万春指出:“第一,国际上为了促进公约的批准生效,对于很多具体的要求并没有进行明确,而是交给各成员国的主管机关自主制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第二,目前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比较健全,不管我国批约与否,我国船东都是要履行现有法律法规;第三,我国在履行公约过程中尽量按照国际惯例的做法,在保护船员权益的前提下避免给船东带来额外的负担,不会提出过高的要求。本身公约就是一个最低要求,当然最低要求并不代表所有船东都按照最低标准来执行,相信我国很多负责任的船东甚至高过国际的最低标准,但是可能在某些结构上需要进行一些调整。”梁万春表示,总体来说,公约一方面是对船东规范管理的一个契机,另外一方面也是顺应国际大方向、大趋势,有利于航运业的可持续发展。”
对于海事局、船东、航运企业、海员等相关方在共同履约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梁万春表示,目前来看没有问题,沟通的渠道比较畅通,海事局发布相关履约文件都是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海事局、海员工会、船东协会就具体问题已进行过多次研讨,对各涉及方也做过相关培训,跟人社部门也在不断沟通,因为大家都已经达成共同履约尽快批约的共识,沟通渠道比较顺利。
“现在港口国监督检查网在世界范围内已全面铺开,面对严格的海事劳工条件检查,部海事局制定了在我国批约以前,根据国际的惯例,根据船东的申请,向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签发海事劳工符合证明的举措”梁万春解释,“该证明是一种具有类似于海事劳工证书性质的证明性文件,以方便中国船舶到了国外的港口向港口国出具船旗国已经进行过检查发证的证据,来避免中国籍船舶接受港口国频繁反复的检查,尽量减少船东的成本和压力。该证明是从我国海事主管机关的角度向国际上发放的证明,以中国海事在国际履约的信誉来说,还是会得到广泛认可的。”
按照国际劳工局对公约生效第一年的实施安排,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公约的检查和执行还比较谨慎,需要国际劳工组织、海员工会、船东组织、各成员国互相协调沟通,以推进履约进程。但对于在公约生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各国履约的具体实践,仍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持续跟踪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