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3月31日审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炭资源开发工作的领导,对边远缺煤地区的
煤炭资源开发给予扶持。鼓励煤矿企业采用洁净煤技术,发展煤炭洗选加工,综合开发利用煤层气(瓦斯)、煤矸石、煤泥、石煤、泥炭、矿井水等。鼓励煤矿企业和其他企业发展煤电联产、煤化工、煤建材等,进行煤炭深加工和精加工。
煤矿企业进行采矿作业,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开采河床煤柱、公路煤柱、铁路煤柱、工业广场煤柱、边界煤柱和其他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矿山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开采。对于因技术、经济等原因近期内不能开采的煤炭资源,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鼓励边远缺煤地区进口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自治区地方标准的煤炭。鼓励煤炭经营企业进口稀缺和高附加值的
煤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