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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物流中 “变型拖拉机”亟待强化监管
来源:现代物流报    作者: 阅读:136 日期:2014-08-19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流需求的日益繁荣,给城乡运输市场带来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农机车辆,特别是所谓的“变型拖拉机”以其独特的优势深受顾客的欢迎,其外观和实载能力与载重大货车没有根本上的区别,目前已成为城乡道路运输的重要力量。

  受现行车辆管理工作体制的影响,“变型拖拉机”在为经济建设带来便利的同时,管理中的漏洞、隐患现象也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的难点。

  “变型拖拉机”

  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

  一是交通违法多,查处难。大多数“变型拖拉机”已由传统意义上的田间作业和短途运输农业生产资料转变成为专业性、营运性物流货运。由于领证门槛不高,从业人员文化水平普遍低,加之缺乏系统教育培训,这部分驾驶人交通法制意识淡薄,车辆行驶中超载、超限、超速等违法行为十分突出。

  目前这部分车辆驾驶人由农机部门管理,未纳入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交警部门对这些车辆查处做出处罚后,由于实施“罚缴分离”,驾驶人往往事后不缴纳罚款。检验时,由于信息不共享,农机部门难以对违法信息审核把关。所以对于这些车辆的违法行为除当场收缴罚款外,其它非现场处罚和违章计分均无法履行。对于被公安机关依法暂扣的证件,驾驶人只需到农机部门以遗失为由即可补办。这在一定程度上滋长了农机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削弱了交通安全的管理力度。

  二是安全隐患多,治理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拖拉机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对“变型拖拉机”等农机车辆的外形尺寸、设计时速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一些厂家为了迎合市场需求,生产出的变型拖拉机无论从外观和性能上都发生了根本改变,有的设计时速远超过低速载货汽车。根据这些车辆的法定技术参数,安全荷载量只能在一吨左右,然而其动力性能却足以装载三、四十吨。还有部分车主为了实现“多拉快跑”,追求利润最大化,私自对购回的农机车辆进行改装,加装车厢钢板乃至随意改变发动机功率。此外,农机车辆长期超负荷运行,而车主和驾驶人却很少对其进行维护保养。这些现象都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

  三是交通事故多,调处难。“变型拖拉机”结构简单、安全性能差,加之驾驶人大部分驾驶技能差,对基本交通法律、法规不了解,对安全警示标志不熟悉,导致交通事故一直处于高发状态。

  在事故处理过程当中,这些车辆投保险种较为单一,有的仅仅投保了交强险,有的甚至连交强险都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后,大部分车主和驾驶人由于本身经济条件差,又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造成对受害人的赔付难以到位,导致事故受害人集访、闹访事件发生。

  四是异地上牌多,管理难。外地的少数农机部门对于车辆的登记条件要求很低,且以增加经济收入为目的,默许外挂车入籍,一些大吨小标、违规超标的车辆很容易在外地登记上牌,从而在山东本地出现了异地上牌的现象,专门从事代办异地上牌的“黄牛”也应运而生。

  这些外挂车辆根本无需到发证地进行检审,只要把证件和钱交由“黄牛”代办即可,导致大量不按规定交纳交强险、安全性能不合标准的车辆仍能顺利过关。同时,外挂变型拖拉机发证机关管不到,农机监理部门管不了,又造成了这部分车辆失管失控。

  “变型拖拉机”

  车辆管理难的症结所在

  一是源头管理与路面管控出现分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变型拖拉机”以及驾驶人的发证、审验等环节由农机部门负责,而路面执法环节则是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这些车辆上路之后农机部门管不到,违法行为不处理公安交警部门也管不了。正是这样的管理分离造成了驾驶人的有恃无恐,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二是教育培训与驾驶要求存在差距。驾驶员的培训考试工作由农机部门负责,而部分农机部门为追逐部门利益,加之道路交通秩序与农机部门没有任何关系,所以部分农机部门认为没有把紧驾驶人“入门关”的必要,对驾驶人没有进行必要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与管理,就草草发证。证件发出后,只要到期缴纳费用便能通过审验,体检、考试等环节统统省略,从而出现驾驶人大多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意识以及法律法规常识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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