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记者从河南省高速交警总队获悉,高速交警总队将从即日起至8月31日在全省高速公路部署开展“打四非、查四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客运和危化品运输违法犯罪行为。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四非四违”问题,将依法顶格处罚。
清查高速服务区加油站燃油配送车
专项行动期间,高速交警立即会同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联合对辖区向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配送燃油车辆开展清查行动。
全面清理查处不具备从业资质的企业、未取得运输许可的车辆、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和押运员;全面清理查处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危化品运输全过程不履行动态监控职责的运输企业,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的危化品运输车辆,不掌握专业知识、无视安全的驾驶人、押运员;全面清理查处罐体不合格、罐体与危化品运输车不匹配的安全隐患。
对不具备从业资质的企业、未取得运输许可的车辆、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和押运员,一律交由交通运输、安监部门依法处理,取缔通行高速公路资格;对逾期未检审的车辆和驾驶人,一律停运责令参加检审;对不掌握专业知识、安全意识差的驾驶人和押运员,一律停业进行培训;对不合格、与车辆不匹配的罐体,一律停运限期整改;对未落实安装使用动态监控设备和相关监控管理制度的企业,一律依法处罚并严肃追责。
清查非法运输危化品和罐体违法犯罪
将对查处的存在非法改装、伪装行为的车辆,要深挖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和车辆维修单位、厂站、处所,坚决依法严惩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同时,要迅速将查处的非法改装、伪装车辆所在的企业、货主及驾驶人信息上报高速交警总队,由总队协调相关部门进行严厉处罚。
对查处的非法运输危险化学物品案件,会同交通运输、安监、工商等部门严厉查处和坚决取缔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未取得运输许可的车辆和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非法承运危化品的违法行为;对危化品生产、销售企业为非法承运的企业、车辆非法灌装危化品的,一律依法严惩,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加大危化品运输车通行秩序整治力度,严查危化品运输车违法通行我省高速公路和服务区燃油配送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速、疲劳驾驶、沿途非法装卸危化品等违法行为。
严禁客车凌晨2时至5时营运
专项行动期间,将集中对长途客车违反凌晨2时至5时停运规定,继续违规运行的行为开展严厉查处,坚决禁止其继续行驶。对行动中查获的凌晨2时前无法抵达目的地且不属于接驳运输试点车辆,要及时引导至安全的停车地点进行休息,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在的运输企业,督促调整客运班线发班时间;无法调整的,建议交通运输部门予以停班。
同时,组织警力开展集中巡查,认真查验接驳运输车辆随车携带《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和《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行车单》,并与接驳车辆汇总信息比对一致,方可放行。严厉查处未随车携带接驳运输的相关标识、行车单,以及使用伪造、假冒的接驳运输标识、行车单非法从事夜间客运的行为,严厉查处接驳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在指定接驳点更换驾驶人的违规行为,对查获的违法违规从事接驳运输的客运车辆,一律引导至安全地点强制停车休息,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取消其接驳运输资格。
“四非四违”问题将依法顶格处罚
据悉,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四非四违”问题,坚持零容忍,严格依法从重处罚,可以并处吊销的一律吊销,可以并处拘留的一律拘留。凡是发生涉及危化品运输车、客运车的翻、撞、烧事故,无论是否造成人员伤亡,都要上报总队,并严查事故原因和问题,坚决倒查责任追究到底。
凡是向非法改装伪装、罐体不合格车辆灌装危化品,向不具有购买、运输许可证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化品的,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化品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品罪”,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凡是机动车生产、改装、维修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从事非法改装,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140条、第225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追究企业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凡是非法改装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据《刑法》第134条、第146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等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凡是客运企业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不履行动态监控职责,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据《刑法》第134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什么是“打四非、查四违”
“打四非”是指:打击非法改装伪装危化品运输车的行为,打击危化品生产、销售企业为不具备运输许可的车辆非法灌装危化品的行为,打击不具备运输许可的车辆非法运输危化品的行为,打击不具备资格的人员非法驾驶、押运危化品运输车辆的行为。
“查四违”是指:查处客运车辆违反夜间停运规定、违反接驳运输规定、严重交通违法、违反动态监控制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