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12月1日“营改增”在湖北省正式启动运行以来,湖北全省“营改增”总体运行情况比较平稳,效果好于预期,各方面评价也比较正面积极,但是部分企业出现了“营改增”后税负增加较为明显的情况,需要引起注意。经过对湖北省85家联系点企业近一年的跟踪摸底,现将2013年湖北省道路运输业“营改增”相关情况综述如下。
整体变化
道路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略有下降。道路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简易计征增值税,即按收入的3%征收增值税,由于该收入为含税价格,所以计算下来税负略有下降。
道路运输客运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基本保持稳定,部分企业税负存在增加现象。道路客运被划归为公共事业范畴,试行期间实行简易征收办法计征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3%。站场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项目,按6%计征增值税,同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013年客运企业道路客运方面税负基本保持稳定,但是由于站场服务按6%计征增值税,总体平衡下来导致部分企业税负呈现上升态势。以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2013年度按“营改增”相关规定计算不含税收入为286948660元,相关税费为11141627元,税负率为3.88%;如果按照原营业税规定计算含税收入为301341660元,相关税费为10097652元,税负率为3.35%,税负增加率为15.8%。
道路运输货运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普遍增加。按“营改增”方案规定,道路运输货运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1%,对营业增值部分计缴,由于可取得进项抵扣发票的成本占总成本费用比例较低,导致进项税额抵扣较少,税负增加。以荆门市弘业物流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2013年全年实现销售收入12725万元,上缴增值税500万元,若按营业税计算税收,则应上缴381万元,比营业税多缴纳119万元,增长30%。
原因分析
经调查分析,道路运输企业税负增加主要是由于进项税抵扣不足所导致。“营改增”后,由于应缴增值税是销项税抵减进项税后的差额,在销项税相对固定的情况下,进项税的可抵扣额度就成为了实际税负形成的关键。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可抵扣项目较少导致进项税额数额较小。道路运输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可抵扣项目包括新购车辆、车辆维修、燃油、联运、外包、日常办公、营业用水等,人工成本占比重较大却不能抵扣,企业其他支出如保险费、通行费等成本也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存量固定资产较多,更新固定资产抵扣效果有限。更新固定资产虽被纳入可抵扣项目,但湖北省大部分道路货运企业为老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改制企业,每年购置车辆更新有限,并且很多企业大部分购置行为发生在“营改增”之前,车辆的更新需要一个周期,期间基本没有固定资产支出,也就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
可抵扣项目中相关抵扣票据难以取得。燃油成本和维修费用占整个成本比重较大,但由于国内相关的配套制度不完善,很多情况下燃油和维修都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如:湖北省本地充值的油卡到外地很多加油站都不能加油,必须采用现金的方式进行,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车辆发生的维修费用有时候都在外地,随机性较强,提供维修的经营业户多是小规模个体经营,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对之策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积极出台相应过渡性扶持政策,适度平衡道路运输企业税负。
省财政厅于2013年2月印发《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扶持政策的通知》 (鄂财税发〔2013〕2号)文件要求,各市州、县 (市区)财税部门要按照“依法开票、依率计征、按月 (季)预缴、年底结算”的模式,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方便企业、简化流程、有利操作的部分税负增加企业的过渡性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目前湖北省90%以上的大型道路运输企业所聚集的武汉、襄阳等5个市已经相继出台了本地区的“营改增”过渡性扶持政策。如:武汉市针对按季度累计增加增值税税额在3万元 (含)以上的试点企业按照“统一操作、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财政负责统一操作“营改增”试点改革过渡期税负增加试点企业资金扶持,年度结算时,按现行财政体制,市、区财政分级负担。襄阳市针对“营改增”过程中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根据企业税收负担总体持平的原则,经向财政部门提出扶持申请,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的方式由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税负增加情况给予补助。过渡性扶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很好地平衡了试点企业的税负,帮助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进一步调动了试点企业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促进试点企业抓住机遇、用好政策。
“营改增”企业积极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综合管理水平,想方设法增加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是不断加大业务知识培训。“营改增”企业都加大了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保证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知其流程;业务人员在甄选供应商的时候,能够清楚地判断出不同的供应商、不同的发票类型会对经营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促进工作程序的优化。以湖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积极加大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保证业务员通过与客户沟通,争取客户的理解,能在运价上有所提升。
二是切实强化纳税项目管理。各个企业积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将企业自身不同增值税纳税项目采取分开管理,规范开票行为;分 (子)公司较多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分别确立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和一般纳税人三种计税方式来规避纳税风险。以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就积极根据各分子公司自身实际情况,确立了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和一般纳税人三种计税方式来规避纳税风险。
三是想方设法增加可抵扣项目。可抵扣项目中办公用品、水电费等支出尽可能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采购车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增加抵扣。车辆燃料尽可能采取定点采购,与中石化、中石油等相关企业签订协议,统一办理加油卡或者加气卡,每月核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车辆维修尽可能采取定点维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相应抵扣。以武汉大道物流为例,该公司主动与中石化签订合作合同,办理加油主副卡业务,根据实际加油消费金额以取得中石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减轻企业的税负。
推进改革
“营改增”试点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消除重复纳税,适当减轻税收负担,但从目前结果来看,随着“营改增”的实施,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的增加。且随着航空、铁路的冲击,湖北省道路运输企业将处于微利甚至亏损的状态。为了真正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达到“营改增”的目的,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推进:
适度调低征收比率。道路货运同样涉及民生衣食住行,提供的也是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目前竞争激烈、运价低、盈利水平低,建议货运企业比照客运企业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适当增加进项税抵扣项目。从制度层面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占企业成本比例较大的路桥费、保险费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对于一些相对固定而实务中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支出如燃油消耗、维修费等按照行业平均水平测算应抵减比例,将这些项目的支出作减计收入处理。
将存量运输工具纳入可抵扣范围。如果存量运输工具不能抵扣,那么对于在2012年12月及随后几年没有采购运输工具计划的企业来说,“营改增”增加企业税负是不可避免的,甚至一些企业还有可能发生经营困难。建议道路运输企业在改革试点之前近三年购置的车辆,凭发票根据剔除累计折旧后的固定资产现值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