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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再次简化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申请程序
来源:交通运输部    作者: 阅读:178 日期:2014-02-12

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了2014号《关于修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并于2014年1月1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交通运输部对相关细节进行了改动。并且下放了相关权限,将第(三)项修改为第(二)项,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中“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第四条中“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对于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经营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企业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记录等有关材料,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商务主管部门后批复。不需上交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后,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商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后批复。

对于接收相关企业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相关申请材料后,在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符合规定的,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需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只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省上年度外商投资审批情况报交通运输部。

此外,此次修改对于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改动。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4号).docx (17.4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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