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0日,记者从国际货代联合会(WIFFA)和中国国际海运网获悉,双方主导200多家货代和外贸企业,即将于近日提交一封联名信给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商务部。
国际货代联合会注册在香港,目前有1500多家会员企业,中国国际海运网是其合作伙伴和前者会员企业的业务接洽窗口。中国国际海运网媒体总监刘宇政向记者介绍,货代企业将以财税(2013)106号文的情况为基础,对“营改增”政策在航运业的试点中产生的问题提出意见。
WIFFA秘书处2014年1月20日表示,联合会组织的联名活动是2014年1月13日开始的。基于自愿原则,到20日已经收到200多家货代和外贸企业的联名,即将于近日向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商务部提交。
2013年12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共同下发了财税[2013]106号文。106号文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问题,对营改增试点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废止了原[2013]37号文。
根据106号文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提到,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意味着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差额纳税。106号文的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免征增值税目录第十四条也列出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意味着后者可免征增值税。
但政策涉及的免税范围却在各地产生了不同解读。记者获得的调查问卷显示,全国八大口岸的货代企业在与当地税务部门接洽后综合而来的信息是,“106号令”所涉及到的免税仅仅针对直接与境外或境内船公司、航空公司、国际汽运公司结算者。
有要求匿名的上海货代企业人士对记者表示,按照这样的定义,货代行业最多只有5%的企业能够享受到这一政策,“106号文最终只会有利于大的船东和国有船代”。根据他的介绍,目前船公司很多本身并不开票,而是由船代公司来开,这就不符合各地解读的“直接与船公司结算”。
大连口岸的货代企业在全国八大口岸中相对弱势。刘宇政介绍,由于大连当地税务部门尚不明确货代企业是否符合106号文,导致部分大型的货代公司由于无法从上游企业开出发票,只得垫资几千万元,“要是一直这样持续的话可能只撑得了两三个月”。
营改增以来,原本就在客户(如外贸企业)和船公司之间承压的货代行业生存压力继续加大。上海全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总经理黄嵘表示:“船公司不给可以抵税的增票(即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客户非要增票,货代这么做下去甚至会亏本!”
宁波泛海蓝舟国际物流公司总经理张云飞表示,如果106号文的政策不改,越来越多的货主出于成本考虑可能会选择国外付款,以美元结算。刘宇政也透露,目前已经有外贸企业在两手准备,考虑将注册地放在国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