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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新政对公路货运业的三大影响
来源:现代物流报    作者: 阅读:223 日期:2013-12-20

12月13日公布的财政部106号文《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与其同时发布四个附件一起,不仅明确地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范围,还标志着交通运输业自此之后完全被纳入营改增试点。

分析营改增的影响需要考虑如下因素:行业的业务类型;行业的成本结构(成本中可抵扣的成本、费用的进项税率,人工成本占成本中的比例);客户类型(是否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议价能力如何,双方集中度的比较);供应商类型(是否是增值税征收的对象,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议价能力如何,双方市场的集中度如何)。值得注意的是,提供服务的小规模和提供实体的小规模是有区别的(要看3%是否可抵扣)。

对比106号文和37号文,新政策与公路货运业相关的主要有三点:

第一,在这一次的新政策中,快递业现在看来是受益的。106号文先是明确了邮政业服务适用11%税率,但就快递服务来说,其交通运输部分适用11%税率,而收派服务适用6%税率。另外,文件中通篇没有出现“快件”,只是提到“函件”和“包裹”。

第二,一个重要的突破是对于公路货运业及快递业的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一方面,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实际税负比原来略有降低;另一方面,公路货运业及快递业都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成本占总体成本的很大一部分,因此,尽管企业选择3%征收率的简易计税办法后,无法再享受进项抵扣,但总体上仍是利好。

第三,上海洋山与天津东疆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了时间限制。即“2015年12月31日前,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两年的税收优惠政策到期之后,洋山和东疆的优惠是否能够延续,尚有待观察。(摘编自i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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