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第一物流网

关注掌链公众号

洞悉物流供应链

当前位置: 首页 > 运输物流 > 陆运 > 公路 >
交警执法权岂可外包?
来源:现代物流报    作者: 阅读:214 日期:2013-09-06

现今,城市的道路交通都安装了“电子眼”,它既解决了警力不足的困惑,又客观记录了部分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行为者的事实,给追究其责任提供了不可违拗的证据。可以这么说:“电子眼”是交警现场执法的一种有效补充,它对违法者有一定的威慑力。然而,有些城市将“电子眼”外包给企业建设经营。据日前某媒体载:陕西兴平将“电子眼”外包给一家私营企业,企业雇用人员坐在测速车里拍照,每人每天查超速指标50辆,每月完成指标发工资,超出指标再提成;成都市电子警察系统包给企业,罚款后,企业可提成39%,全年从道路交通违法罚款中获利数千万元。——“电子眼”外包,交警和企业“双赢”,可谓皆大欢喜。

但是,这种“双赢”让人质疑。

按常识论,在公安部门设立交警这一警种就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换言之,查巡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行为,并对行为人实施教育和处罚,本是交警的职责,“电子眼”起到了一种辅助作用。交警拿了应得的工资和福利,理应勤勉地做好自己分内的工作。将“电子眼”(甚或电子系统)外包给企业,自己则当起了“甩手掌柜”,往轻里说,这也是一种少作为的行为,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

时下,执法经济已深为公众所诟病。“电子眼”外包给企业凸显出执法经济的弊病。据某媒体称:有些地区甚至明确规定交警罚款目标,财政部门则按照五五分账或四六分账的比例返还,它成了警方和企业人员收入和奖金的主要来源。成都市电子系统外包给企业,企业每年可从道路交通违法罚款中获利数千万元,那么,警方呢?虽没说,但按分账比例,更甚之。公安部早已明确提出取消罚款指标,那些外包“电子眼”的地区,虽然不是警方自己直接出面制定罚款指标,但是,一经外包,企业利益、员工收入与“电子眼”罚款直接挂钩,岂不诱导企业多记录、多罚款吗?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外包“电子眼”,从本质上说,是“出卖”了执法权。执法权作为一种公权,它依照法律有着显性的界定,如:由谁来行使、谁是执法对象、执法依凭哪些法律依据、如何行使这种权力、倘若被行使者不服又按哪些程序提起行政诉讼,等等。“电子眼”抓拍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行为,乃是交警执法的自然延伸。这种权力唯有交警来行使,其执法的依据便是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倘若被责罚者不服当可向司法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试想:“电子眼”外包给企业了,一旦要有诉讼,谁来应诉?一旦败诉,又由谁来承担?执法权竟有非执法者(如企业)来行使,执法大打折扣是完全可以想见的事儿,它最终的结果是贬损甚至销蚀了公权力的公正性。

像“电子眼”外包企业之类“双赢”的做法,真该叫停!

© 2021 CN156.com Interactive.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掌链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邮箱:cn156@188.com 《第一物流网》版权所有,未经合法授权禁止复制、不得转载或建立镜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京ICP备18029850号-3